“公众人物”绝非“特权标签”

  近日 , 一名女子携带违禁品进入火车站後 , 不仅阻碍铁路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 还大声叫嚣“我是个公众人物 , 你完了”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被网友迅速曝出身份後 , 18日上午 , 当事女子通过微博承认自己是芒果TV签约演员刘露 , 并发文道歉 , “我真是太愚蠢太冲动 , 无比煎熬无比後悔无比羞愧 。 ”当晚 , @芒果TV对旗下艺人大闹车站作出回应 , 发布道歉声明 , 并宣布与刘露解约(9月19日观察者网) 。

  受网友围观嘲讽 , 被行政拘留5日 , 遭签约公司解约——一系列事实表明 , “完了”的不是铁路执法人员 , 而是自称“公众人物”的女演员自己 。 不守规则、自我膨胀的代价 , 实在是太惨重了 。

  公众人物是个民法概念 。 能搬出这样一个术语唬人 , 似乎表明当事女演员还懂点法律 。 遗憾的是 , 她对公众人物的理解 , 完全是错误的 。

  首先 , 不是所有演员都能称得上公众人物 。 对於公众人物的内涵和外延 , 法学界存在争议 , 但公认的一点是 , 只有具有相当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人 , 才能被称为公众人物 , 比如体坛大腕、演艺明星 。 仅仅参演过几部影视剧 , 微博上有一些粉丝 , 穿着“5000块钱的鞋子” , 就因此自称公众人物 , 诚如网友所说 , “太把自己当回事了” 。

  其次 , 公众人物没有任何法外特权 , 相反 , 其不少权利还受到限制 。 公众人物这一概念 , 是西方首先提出的 。 需要注意的是 , 提出这样一个概念 , 目的绝不是给属於公众人物的人赋权 , 而是要对他们的权利进行限制 , 比如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 , 法律对公众人物此类人格权利的保护 , 都明显弱於普通人 。 法律之所以如此设定 , 理由是:公众人物从公众那里收获了名声和财富 , 拥有远超常人的影响力和社会资源 , 因此也必须在一定限度内忍受公众的品头论足和指摘责难 , 让渡自己的一部分权利 。 可见 , 把“限权”误解为“特权” , 当事女演员对公众人物完全是“会错了意” 。

  再次 , 公众人物承载着更强的社会责任 。 自带光环、知名度高、影响力大、粉丝众多 , 公众人物的这些特徵 , 使其很容易成为公众关注甚至模仿的对象 。 因此 , 公众人物对於自己的举手投足、一言一行 , 都要承担超过常人的更高的注意义务 , 经得起公众在“放大镜”下审示 。 同时 , 公众人物要热心公益 , 当好社会价值的风向标和社会风尚的引领者 。 完全没有“欲戴其冠 , 必承其重”的社会责任感 , 仅仅把公众人物当成高人一等的特殊公民 , 不管当事女演员算不算公众人物 , 单从个人修养和社会责任的角度看 , 她都配不上这样一个称谓 。

  事实上 , 对於公众人物的概念心存误解的 , 绝不仅仅是这位大闹火车站的年轻女演员 。 当红明星发脾气耍大牌、无视规则、劈腿、诈捐甚至吸毒嫖娼、违法犯罪的 , 这些年我们还见得少吗?希望这位自称公众人物的女演员导演的这出闹剧 , 能给某些所谓的公众人物敲一记警钟 , 不要等到千夫所指时再“无比煎熬无比後悔无比羞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