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出台租赁新政:规范“二房东”,严控“长收短付”( 二 )

 

其三 , 落实网络信息平台责任 , 不得允许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发布公司受托房源 。 特别是对发布房源数量不得超过10套(间) , 对发布10套(间)以上转租房源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 网络信息平台应当核实发布主体经营资格等 。

 

租赁资金纳入监管 , 严控“长收短付”和“租金贷”

 

值得关注的是 , 在加强租赁资金监管方面 , 《通知》提出 , 要设立资金监管账户 , 租赁资金要纳入监管 。 具体来看 , 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超过3个月的 , 租金、押金及利用住房租金贷款获得的资金应存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承租人支付租金周期在3个月以内的 , 由承租人自主决定是否将租金、押金存入监管账户 。 存入监管账户的租金按月划转给住房租赁企业使用 。

 

此外 , 《通知》还提出 , 规范租赁金融业务 。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与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无金融许可证的机构合作开展个人住房租金贷款业务;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 , 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 , 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 住房租赁企业租金收入中 , 住房租金贷款金额占比不得超过30% , 超过比例的应当于2022年底前调整到位 。

 

贝壳研究院统计显示 , 近期“长租公寓爆雷”事件频发 , 在陷入资金链断裂、经营纠纷或跑路的企业中 , 近七成因为“高收低出”和“长收短付” 。 黄卉认为 , 在资金监管制度下 , 一方面会倒逼住房租赁企业进一步核查自身经营行为的合规性 , 禁止长收短付、违规使用租金贷等行为;另一方面 , 资金监管制度提高了租赁企业的经营监管门槛 , 使得不具备运营能力或以短期圈钱投机为目的的企业不再盲目进入 , 加剧了行业的优胜劣汰 , 优化市场经营环境 。

 

畅通纠纷调处渠道 , 建立多元调解机制

 

事实上 , 在此前的租赁市场监管方式上 , 由于市场主体和租赁房源数量的基础大、种类多 , 监管是否能全面覆盖市场的租赁房源以及租赁机构的经营行为 , 也就成为监管的难点 。

 

此外 , 在畅通纠纷调处渠道方面 , 《通知》提出 , 首先要落实市场主体责任 。 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 , 在经营场所、房源信息展示页面、租赁合同中明示投诉处理电话 , 承担租赁纠纷主体责任 , 妥善处理租赁投诉、化解矛盾纠纷 。

 

与此同时 , 还要建立多元调解机制 , 进一步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共治格局 , 多措并举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