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百强药企竟超过半数存在“回扣”问题,国家医保局出手( 二 )


其次是评价基础依靠部门协同 。 医疗保障部门指导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制度 ,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为制度运行搭建平台 。 但无论是医疗保障部门 , 还是省级集中采购机构 , 自身并不对医药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定性和查处 , 主要依托法院判决以及部门行政处罚所确定的失信事实 。 当然 , 如果判决所确定的失信事实变更或者撤销 ,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同样会及时调整信用评级结果 。 此外 , 为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案源信息 , 国家医疗保障局将积极推动部门整体合作 , 探索与法院、税务、市场监管等各部门建立交流和政策联动机制 。
再次是治理目标强调强预防引导 。 建立信用评价制度 , 重点在于事前划定价格和营销红线、明示失信风险 , 引导医药企业主动加强合规建设 , 诚信守法经营 。 而且 , 按照《指导意见》要求 , 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不对《指导意见》生效前已经判决处理的失信行为进行追溯 , 对于超过一定时限的失信行为也不会反复被纳入评级和处置 , 目的也是警示相关医药企业加快转型 , 与给予回扣等不正当的价格和营销行为彻底切割 , 引导市场竞争重新回归以质量疗效和成本控制为中心的正常轨道 。
是否意味着要以行政手段强制治理医药价格虚高?
答:有的医药企业担心信用评价、失信约束 , 是不是药品和耗材领域不再坚持市场机制起主导作用的改革方向 , 是不是要用行政的方式限制企业自主经营、自主定价的权力 。 这些都是对信用评价制度的误读 。
首先 , 只要医药生产经营链条中任一主体实施商业贿赂等行为被查实 , 暴露出医药产品存在价格虚高问题 , 就暴露出医药企业定价行为违法失信的本质 。
其次 , 信用评价制度是基于买卖合同关系、基于权责对等、基于医药企业进入和退出集中采购市场的自由 。 以“剔除价格的虚高空间”为例 , 这是失信企业修复信用的一种方式 , 可以选择 , 也可以不选择 , 而不是医疗保障部门对失信企业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 此外 , 给予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与市场经济是不能划等号的 。 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并不等于没有监督约束 , 反而是有红线、有底线 。 就像有交通规则才能更好地保障行车自由 , 营造起公平规范、风清气正的流通秩序和交易环境 , 才会有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空间 。 对此 , 广大诚信经营的医药企业是有共识和共鸣的 。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 采访人员 刘欢
编辑: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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