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西南证券上半年业绩下滑人均薪酬35万元 保荐零过会( 二 )


第一起到第六起为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公司作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 , 仅严格遵照委托人指令处理相关事务 , 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委托人实际承受) 。
其中 , 第一起为公司申请执行庄敏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 , 涉及本金7.41亿元 。
2017年10月 , 公司作为“西南证券鹏瑞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公司未以自有资金出资) , 受该资管计划委托人委托 , 代表资管计划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18年6月 , 法院判决被告庄敏支付融资本金7.41亿元、融资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 , 判决公司对庄敏质押给公司的7800万股“退市保千”(股票代码600074)享有优先受偿权 。 2020年3月13日 , 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执3号罚款1000元决定及限制消费令 , 但经查明本案执行人除涉案股票外无其他财产可执行 , 而该股票系本案轮候冻结 , 首轮冻结法院亦未向法院移送处置权 。 鉴于此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终结此次执行程序 ,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 , 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
第二起为公司申请执行庄明、庄敏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 , 涉及本金3.99亿元 。
2017年10月 , 公司作为“西南证券鹏瑞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公司未以自有资金出资) , 受该资管计划委托人委托 , 代表资管计划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18年6月 , 法院判决被告庄明支付融资本金3.99亿元、融资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 , 判决公司对庄明质押给公司的4200万股“退市保千”(股票代码600074)享有优先受偿权 , 被告庄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2020年5月26日 , 公司向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划转4200万股保千里股份 , 经查该股票已于2020年5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 。 鉴于此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终结此次执行程序 ,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 , 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
第三起为公司申请执行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赵宁、王瑛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 , 涉及本金3亿元 。
2018年9月 , 公司作为“西南证券互利通8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公司未以自有资金出资) , 受该资管计划委托人委托 , 代表该资管计划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18年12月 , 法院判决被告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融资本金3亿元、融资利息及违约金 , 判决被告赵宁、王瑛琰就判决确认的融资人债务 , 在公司对融资人持有的5280万股“东方金钰”(股票代码600086)实现质押权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目前 , 公司已根据委托人的指令 , 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
第四起为公司申请执行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 , 涉及本金8亿元 。
2018年11月 , 公司作为“西南证券鑫沅质押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公司未以自有资金出资) , 受该资管计划委托人委托 , 代表资管计划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后案件移送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年1月 , 法院判决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本金8亿、利息4722. 67万元、违约金8246万元(合计9.30亿元)及律师费70万元;确认公司在前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质押的1.75亿股“新光圆成”(股票代码002147)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因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关联企业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 需对新光公司债权债务进行统一清理及处理 , 公司已向破产管理人进行了债权申报 。
第五起为公司诉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 , 涉及本金7.87亿元 。
2020年1月 , 公司作为“西南证券鹏瑞3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公司未以自有资金出资) , 按照该资管计划委托人指令 , 代表该资管计划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 2020年5月 , 法院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5720.40万股“未名医药”(证券代码002581);公司就处分上述股票及孽息所得价款在债权本金7.87亿元、利息5680.39万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之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 现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