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教科书式大骗局!这个人骗了民生、招行、广发行5亿多( 二 )


按照规定 , 新的1.4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完并签收盖章后 , 本应交给胡某岚 , 但是李某晓却将汇票交给了舞钢公司财务人员胡某喜 , 胡某喜又将汇票交给了宋某 , 宋某在加盖其伪造的舞钢公司背书章后 , 将这1.4亿元汇票用于偿还此前融资 。
截止案发 , 宋某尚有7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未归还民生南阳分行 。 2014年2月24日民生南阳银行通过民生郑州分行 , 从舞钢公司存在民生郑州商都路支行的7500万元定期保证金中扣划了约6911.03万元 , 以抵偿7000万元承兑汇票损失 。
而上述扣划还引发了新的纠纷 。 2014年4月 , 舞钢公司作为原告 , 以民生银行郑州商都路支行为被告 ,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民生南阳分行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民事诉讼 , 后郑州中院以民事诉讼涉及刑事犯罪为由裁定中止审理 。
骗取招商郑州分行1亿元
2013年2月和3月 , 宋某依旧使用虚构交易做假合同的方式 , 将假材料提供给招商郑州分行业务经理司某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
法院查明 , 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 , 司某没有认真审查合同真实性 , 违规帮宋某完成签署招商郑州分行与金益全公司、舞钢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书》 。 使宋某能够分别于2013年2月和3月顺利在该行办理出6000万元和4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
2013年8月 , 此前的2013年2月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 。 司某作为银行客户经理 , 违反规定帮助宋某从第三人信某处融资1亿元 , 并向信某称这1亿元资金是用来办理足额承兑 。 后宋某将这1亿元资金用来归还了其此前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敞口5000万元 , 并缴纳了新办理的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5000万元 。
在2013年8月办理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 , 司某仍然未能认真审查合同真实性 , 违规帮助宋某完成签署招商郑州分行与金益全公司、舞钢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书》 。 在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办出后 , 未按照规定把该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交给舞钢公司 , 而是直接交给了金益全公司会计张某华 , 后张某华将该汇票直接交给了出资人信某 。 截至法院二审时 , 尚有宋某5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未归还招商郑州分行 。
骗取广发平顶山分行8000万元
法院查明 , 自2012年11月14日起 , 在胡某岚的帮助下 , 宋某完成签署金益全公司与舞钢公司、广发平顶山分行签订《厂、商、银授信合作协议》 , 使金益全公司顺利获得广发平顶山分行的授信 。 后宋某虚构交易做假合同 , 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期间 , 在广发平顶山分行办理出四笔均为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
作为广发平顶山分行客户经理的余某泱 , 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 , 违规帮宋某完成签署金益全公司与广发平顶山分行、舞钢公司的虚假《厂、商、银授信合作协议》 , 且未按规定调查核实宋某提供业务合同的真实性 , 为金益全公司办理共计8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 截止案发 , 尚有宋某1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未归还广发平顶山分行 。
三名客户经理均获刑
一审法院认为 , 本案中三名客户经理均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 分别判处李某晓、司某、余某泱有期徒刑6年、5年半和5年 。
前述三名被告人均对一审判决不服 , 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认定 , 三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三上诉人不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 不予采纳 。
其中 , 李某晓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某晓对舞钢金益全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认真进行了书面审查 , 符合银行的规定 , 没有违规”的意见 。 二审法院查明 , 民生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有如下规定:
第九条规定“申请承兑时 , 承兑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料:(四)商品交易合同 , 增值税发票原件以及复印件 , 或者其他足以证明贸易背景的发票 。 增值税发票如不能在承兑前提供的 , 承兑行必须监督承兑申请人及时补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