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交由我看管的财物,我一时疏忽弄丢了,请问我应不应该赔偿
你舍得自己的信誉就可以不赔。
■网友的回复
请一顿饭,杯酒释兵权
■网友的回复
根据合同法:
第三百六十六条 保管费的支付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与保管人责任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选C:无偿保管人只有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补充内容:
合同法:
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行为的要求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三百七十一条 第三人代为保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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