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还特别强调:“保护文物古迹工作的本身,也是一件文化艺术工作,必须注意尽可能保持文物古迹工作的原状,不应当大拆大改或者将附近环境大加改变,那样做既浪费了人力、物力,又改变了文物的历史原貌,甚至弄得面目全非,实际上是对文物古迹的破坏。”
这些精神,到现在也一直沿用。
《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一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都由国家保护,不得破坏和擅自运往国外。各级人民委员会对于所辖境内的文物负有保护责任。一切现在地下遗存的文物,都属于国家所有。”
该条例还明确了县(市)级-省级-国家级的分级管理体制,并第一次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维护、使用、迁移、拆除等作出明确规定。从此,我国步入了依法管理文物工作的正轨。
根据《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文化部还分別于1963年4月17日颁发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于1963年8月27日颁发《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于1964年9月17日发布经国务院批准的《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初步形成了以《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为依据的一套中国文物法规。
【 里程碑|《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中国文物保护史上的里程碑】作为新中国第一部综合性的文物保护法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是新中国文物法制的重要基石,更是现代中国文物保护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其基本原则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继承并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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