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长安剑:香港50年不变非50年不管( 二 )


对于这个核心内容 , 人大法工委作出简洁的介绍:
草案第三章“罪行和处罚”分6节 , 对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四类犯罪行为的具体构成和相应的刑事责任 , 其他处罚规定以及效力范围 , 作出明确规定 。 区分不同情形 , 分别规定四类犯罪行为的刑罚 。
简单的一段话 , 却包含极大的信息量 , 有几个重点值得注意:
“四类犯罪行为”——这部法律针对的犯罪行为极为明确 , 就是4个罪名 , 除此之外没有其他 。
1、分裂国家罪;
2、颠覆国家政权罪;
3、恐怖活动罪;
4、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
“效力范围”——这意味着明确这部法律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
“区分不同情形”——罪刑相适 , 是原则也是常识 。 同样的罪名 , 罪行有轻重 , 刑罚自然也会不同 。 一般来说 , 区分不同情形 , 不仅意味着明确量刑幅度 , 同时也将明确规定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
国家|长安剑:香港50年不变非50年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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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规定的如此细致?当然首要原因是精准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 , 划定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 但需知在任何一个地方 , 罪犯总归是极少数人 , 这部法律对绝大多数普通人的意义不在于威慑 , 而在于指引 , 让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有清晰预期——
只要处于法律的底线之上 , 可以毫无顾虑的享有应有的权利和自由 。
关键词四:维护“港人治港”
人大法工委的说明中 , 有一句话引人瞩目:“除特定情形外 , 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本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 ”
这意味着 , 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四类犯罪”以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为原则 , 以驻港国家安全公署侦办为例外 。 从“特定情形”四个字中不难看出 , 这种例外有着严格而明确的限定 。
有个故事说 , 老师在纸上点了一个点 , 问学生们看到了什么 。 学生们说看到了一个点 , 老师问他们:难道你们没有人看到一张白纸吗?
“除特定情形外”就如同这个引人注目的点 , 人大法工委特别对此进行了说明 , 让人将注意力转回这张“白纸”的全貌——
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 是中央全面管治权的重要体现 。
“极少数”三字强调了“特定情形”的罕见 , 同时指出了特殊管辖有两个“有利于”:
——有利于支持和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执法工作和司法工作;
——有利于避免可能出现或者导致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紧急状态情形 。
众所周知 , 基本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描述了一个谁也不愿意看到的情景:当香港发生了特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时 , 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
国家|长安剑:香港50年不变非50年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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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50年不变” , 绝非对香港50年不管 。 香港是中国的香港 , “极少数”“特定情形”下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出手 , 正是为了更好的维护“港人治港”的承诺 。
关键词五:践行法治精神
人大法工委在说明中将法治原则单列一条 , 进行了重点说明 。
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中 , 说明着重强调 , “港区国安法”将保护港人言论、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 。 在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同时 , 香港市民依法享有的权利自由不仅不会受到侵犯 , 反而会受到严密的法律保护 。
国家|长安剑:香港50年不变非50年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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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据本法办理案件时 , 说明强调了一系列世界普遍通行的刑事司法法律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 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 不得定罪处刑 。
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
一事不再罚原则——任何人已经司法程序被最终确定有罪或者宣告无罪的 , 不得就同一行为再予审判或者惩罚 。
法治与自由都是香港的核心优势 , 香港能够取得今天的成就 , 已充分说明了两者绝非水火不容 , 而是相辅相成 。
“港区国安法”践行法治 , 打击犯罪、遏制外部势力干预 。 以法治的方式维护法治 , 才能使意见的表达和权利的行使始终运行在制度轨道上 , 使香港民主自由走上一条良性发展的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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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是中国的香港 , 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理所应当 。
【国家|长安剑:香港50年不变非50年不管】“港区国安法”不是束缚香港自由的紧箍咒 , 而是保障香港发展的安全带 。 保障越牢固 , 香港才越安定、繁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