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长安剑:香港50年不变非50年不管

“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 是中央全面管治权的重要体现 。 ”
6月18日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关于“港区国安法”草案的说明 ,这部兼顾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的综合性法律 , 终于要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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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难懂的“法言法语” , 此次说明披露的五个方面 , 让我们一目了然——
关键词一:厘清责任义务
关于在香港特区的国家安全事务 , 到底谁来负责?草案说得很明白——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区政府各负其责 , 在香港这片土地上 , 每一个组织和个人也都要履行好自己的义务 。
中央人民政府负什么责?
香港是中国的领土 , 香港特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 与特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 , 根本责任应由中央人民政府担负 。 说白了 , 国家安全属于国家事权 , 涉及整个国家的安危 , 放之四海 , 根本责任都必须也只能由中央政府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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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负什么责?
明确了根本责任在中央政府的前提 , 草案还提出了宪制责任和主要责任在特区 。 把维护国家安全事务交给地方处理 , 这是对特区最大程度的信任和倚靠 。
在港维护国家安全 , 必然要以行政管理、立法、司法等职权保障 。 既然全国人大授权特区高度自治 , 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 那么维护国家安全 , 自然也是特区政府、立法会和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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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组织和个人负什么责?
香港的繁荣稳定离不开每一个在这里奋斗的个体 。 “入境而问禁,入国而问俗 。 ”只要在香港境内 , 就必须遵守全国人大和特区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 。 香港是一片自由的热土 , 但颠扑不破的道理是——人能守法 , 斯能自由 。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 , 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 , 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
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早已规定 , 特区应专门立法维护国家安全 。 “港区国安法”不会取代“23条” , 特区依然有责任尽早落实立法责任 。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 不只是对在港维护国家安全的保障 , 更体现了“一国两制”制度的原则 。
关键词二:设立专门机构
责任已经分析清楚 , 接下来就是具体部署 , 在香港 , 维护国家安全的专门工作到底由谁来干?
这一点 , 草案也安排得明明白白 。 中央政府和特区分别设立一个机构——驻港国家安全公署、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该谁负责谁负责 。
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干什么?
第一 , 分析研判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 , 给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和政策出主意;
第二 , 监督、指导、协调和支持特区履行好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第三 , 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信息;
第四 , 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
草案还特别指出 , 驻港国家安全公署接受监督 , 公署工作人员也要遵守特区的法律 。 “入境而问禁” , 对个人如此 , 对驻港机构亦如此 。
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干什么?
简而言之 , 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是特区政府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的具体机构 , 特首担任主席 , 成员包括特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 , 这也体现了“港人治港”的基本原则 。 委员会的三项具体职责包括:
第一 , 分析研判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 , 规划有关工作 , 制定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政策;
第二 , 推进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
第三 , 协调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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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 草案提出的这两个细节也值得注意 。
该委员会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 , 由中央政府指派 。 也就是说 , 特区搞不明白的事情 , 中央政府派来的顾问会及时支招儿 。
特区警务处和律政司都会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国家安全事务 , 专人专管!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 , 不只是专门的领导机关 , 专门的办案人员也落实到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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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一致 , 是更好维护国家安全 , 这两个新设机构当然不会“各自为政” 。 协调、协作机制都已写在了草案里 , 齐心协力 , 必定行稳致远!
关键词三:划定法律底线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是草案的核心内容之一 。
通过法律的规制 , 能够划定出港区国家安全最为清晰的底线 , 让人能够拨开众说纷纭的迷雾 , 最为直观地看到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哪 , 此罪与彼罪怎样判别 , 罪轻与罪重如何衡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