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塘」赌博逃避执法溺亡,这个“消费者”店方要不要赔偿?


「池塘」赌博逃避执法溺亡,这个“消费者”店方要不要赔偿?
来源:北青网
近期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特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件 。 一名“消费者”在垂钓俱乐部溺亡 , 法院最终驳回了其近亲属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 , 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刘某溺亡于某垂钓俱乐部池塘内 , 他的近亲属以其系在垂钓俱乐部内喝茶、消费过程中 , 因垂钓俱乐部未在池塘边设置台阶、护栏 , 未配备巡查人员及有效监控设备等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导致刘某落水并未能及时获救为由 , 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
刘某的亲属要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 由垂钓俱乐部作为经营者赔偿刘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45万余元 。
相城法院经审理认为 , 根据事发当日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 , 可认定刘某是与朋友一起在自垂钓俱乐部租赁的房屋内参与赌博 , 故刘某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范畴 。 在公安机关至垂钓俱乐部进行执法时 , 参与赌博的人员几乎均从小屋大门及从面向池塘的窗户向外奔逃 , 且场面相当混乱 , 结合刘某被发现失踪及其死亡的时间节点 , 可认为刘某系为逃避公安机关执法的过程中跌入池塘后溺水身亡 , 并非在合法消费过程中因服务存在安全隐患等而遭受损害 。
【「池塘」赌博逃避执法溺亡,这个“消费者”店方要不要赔偿?】法院还认为 , 刘某溺亡处系内部鱼塘 , 要求用于垂钓休闲的鱼塘四周设置台阶、护栏 , 明显与其功能不符 。 在亦不能排除刘某溺水死亡的原因存在多种可能性的情况下 , 法院判决驳回刘某近亲属要求垂钓俱乐部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 判决后 , 刘某近亲属均未上诉 。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