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赢惠法律服务平台|延误险合同无效,但不构成犯罪,靠飞机延误险赚300万( 二 )


二、李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律赢惠法律服务平台|延误险合同无效,但不构成犯罪,靠飞机延误险赚300万】那么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笔者认为并不构成犯罪 。 因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 , 只有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才构成犯罪 。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 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 ,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 ,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 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 ,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 , 骗取保险金的:
5.投保人 ,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 伤残或者疾病 , 骗取保险金的 。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 第五款肯定与本案无关 。 第一款涉及到什么是保险标的 。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 ,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及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本案涉及的是财产保险 , 那么本案中的保险标的是什么?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是财产及相关利益 , 如我们在投保了汽车保险时显然汽车是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 那么在航空延误险中 , 显然飞机的正点运行时不会给被保险人带来时间上的损失或其他利益上的损失是延误险的保险标的 。 正如同我们在投保汽车险时 , 投保的是汽车不受损害的完整性 , 我们投保航空延误险投保的是飞机正常起飞的时间不受损失性 。 当保险事故发生影响了保险标的 , 从而使相关人员的利益受到了损失 , 保险人就应按约定承担责任 。 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则是损害了其合法利益而遭受的损失 。
根据我们上面的分析 , 我们可以看到 , 李某根本无法虚构延误险的保险标的 。 因为延误险的保险标的是航班准时运营而给相关人员带来的时间完整性 , 这些全部是由航空公司 , 空管等李某根本无法控制也无法影响的因素所控制的 , 在本案中李某根本没有实施任何影响保险标的的行为 , 更无法虚构 。 而第二三四款均涉及到保险事故 。 而保险事故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 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事故 。 而一般航空延误险条款对保险事故的规定 , 均将如恶劣天气 , 自然灾害等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 , 规定为保险事故 。 保险合同承保的是由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承保的风险的发生而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 。 因此 , 即使保险标的发生了损失 , 但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的 , 保险人也有可能不承担被保险人的损失 。 而对于这些意外事件 , 李某均不存在着对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编造虚假的原因 , 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的行为 。
那么 , 我们可不可以说 , 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这一行为本身就是虚构了她自己并未承受了飞机晚点而带来的不便或其他损失 , 因此就是虚构了保险标的 。 笔者认为 , 我们并不能简单地这样讲 , 而应该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来分析 。 在航空延误险索赔实践中 , 一开始保险公司理赔确实是需要提供延误证明等文件的 。 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 , 如航旅纵横等网站上飞机的起飞降落时间等信息随时都可以查到 。 同时 , 保险公司为了扩大延误险的销售 , 大量简化索赔手续 , 现在的航空延误险是根本不要任何索赔手续的 。 只要你购买了延误险 , 而飞机确实发生了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事故造成了延误 , 保险公司就会直接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 。 因此 , 最起码在近几年 , 由于无需索赔 , 在李某从未向保险公司提出过索赔 , 也从未故意虚构自己遭受了损失 , 保险人就自动予以赔付的情况下 , 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了犯罪 , 可能确实是不恰当的 。
还有一个事实我们必须注意 , 就是李某买了很多次延误险 , 而且全部理赔成功(据说是900多次) 。 而这么多次购买延误险并且理赔成功 , 并不能仅仅归结于保险人的疏忽 。 而应该认为保险公司在如此多的理赔过程中 , 认可了李某仅仅购买机票和延误险 , 但并没有实际乘坐飞机的行为是可以得到理赔的 。 对于在实践中已经多次确认的民事行为 , 如保险公司认为应该改变 , 改正的方式应该是通过修改保险条款 , 改变理赔方式 。 而不应该是利用刑法的手段来改变自己已经用多次实际行动确认过的交易习惯 。 同时 , 作为受害人保险公司对自己的保险条款、理赔程序等设计的不合理 , 从而使他人可以利用其缺陷达到盈利而给保险人造成的损失及责任却要由他人承担显然是不合理的 , 应由保险人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