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赢惠法律服务平台|延误险合同无效,但不构成犯罪,靠飞机延误险赚300万

_本文原题为:靠飞机延误险赚300万 , 延误险合同无效 , 但不构成犯罪
律赢惠法律服务平台|延误险合同无效,但不构成犯罪,靠飞机延误险赚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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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李某用其自己名义和借用其他人名义购买了航空延误险 , 但实际并未乘坐飞机 , 借此向保险人索赔达三百多万被南京警方抓获 , 这在网络中引起热议 , 很多人认为不构成犯罪 , 不应该对其进行抓捕 。 笔者根据自己承办过多起保险纠纷案的经验 , 也来进行一下分析 。 笔者认为 , 本案李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 但其购买的航空延误险应归于无效 , 所取得的保险赔款应予返还 。 同时 , 再讨论一下 , 对于法律规定得不完善的一些行为 , 应该如何处理 。
一、保险合同应为无效
之所以说本案的保险合同应归于无效 , 是因为所有的保险合同都有一个根本的要求 , 投保人对保险合同要有合法的可保利益 , 也就是经常提到的保险利益 。 所谓的保险利益 , 各国法律几乎都无明确的定义 , 基本上可以用两个字来概括:合法 , 合法的利益就是保险利益 。 通俗的讲 , 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着某种合法的利益关系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会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 , 承受财产上或其他方面的损失 。 比如说 , 在汽车保险中 , 汽车的所有人由于汽车受损而遭受的损失就是可保利益 。 而在航空延误险中 , 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了延误险 , 当飞机延误了 , 给投保人造成工作上的不便 , 有可能的花费或行程上的耽误 , 均为投保人的可保利益 。
保险利益原则的确立是由英国法院建立的 。 很多年前一个英国人在泰晤士河边看见一条船装载着货物去某个国家 , 他就在著名的保险组织劳合社为这条船和货物投保了保险 。 后来该船及货物出了险 , 他就去劳合社索赔但被拒赔 。 随后他就将劳合社告上法庭 , 最后法官判决他败诉 。 因为他与该船及货物没有任何的利益关系 , 他既不是船或货物的所有人或投资人 , 他也不会因船或货物的灭失承担任何损失 。 由此确立了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需要有合法的可保利益 , 保险合同方为有效这一重要原则 。 而这一原则的主要作用 , 就是防止道德风险 。 因为如果没有任何保险利益就可以投保的话 , 会使没有保险利益的人对保险标的采取不法行为的风险增加 , 从而加大了保险标的的风险 。 顺便说一句 , 有无保险利益 , 是保险与赌博的重要区别之一 。
虽然各国对保险利益的规定不是很详细 , 但是在实践中 , 一般均对保险利益的审查都采取比较宽松的解释方式 。 这是因为保险是分散风险 , 尽量减少意外事故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正常生活的影响 , 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的有力手段 。 因此各国都对参与保险的行为予以鼓励 , 甚至对保险利益的拥有时间都做了比较宽松的规定 。 比如说 , 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拥有保险利益的时间 , 是以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对保险标的拥有保险利益为准的 。 也就是说 ,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 , 但是只要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拥有保险利益 , 则保险合同即为有效保险人即应承担责任 。
现在我们再来看看李某的行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 根据报道 , 她是用自己或者借用他人的名义购买的延误险 , 但是她并没有实际乘坐飞机的打算也并未实际乘坐飞机 。 因此即使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 飞机延误确实发生了 , 但并没有因此而给她带来任何影响 , 包括耽误工作 , 影响行程 , 因此由于其对保险合同没有保险利益 , 保险合同应归于无效 。 而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 , 简单说就是恢复原状 , 因此李某应将已取得的保险赔款退回给保险公司 。 当然 , 如果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除外 。
其实 , 延误险中李某是否实际乘机旅行或以他人名义购买延误险都并不是保险合同无效的要件 , 关键是她是否享有保险利益 。 因为综观各保险公司的延误险条款 , 很多并不是以实际乘机为条件的 , 也并未禁止为他人购买延误险 , 最起码规定的不是非常明确 。 在这种情况下 , 购买了延误险并未实际乘机或以投保人自己的名义为他人购买了延误险并不当然使保险合同无效 。 举个例子 , 我有一个老友准备来看我 , 我就在酒店定了房间缴纳了房费并支付了订餐的定金 , 并准备去机场接他 。 为了避免飞机延误老友未能按时到达而给我带来的损失 , 因此以我的名义为老友投保了延误险 。 如果飞机延误了 , 我在酒店支付的房费订餐而支付的定金和去机场接人而发生的费用均是合法的保险利益 , 保险公司理应承担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