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死亡遗留房产该怎样分割

1,房产须祖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为祖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尽管产权证上为祖父的名字,但仍属夫妻共同。2.依叙述,子女20年未尽过赡养义务,并不一定导致其继承权的丧失。除非被认定为是遗弃祖母,才属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而且此案中,祖父过世时,房产的一半就已作为遗产,可由祖母及子女法定继承。只是鉴于祖母仍在世,所以没有分割。3,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此类案件中应该可以适用20年这个时效,因为子女不分割父亲遗产主要是考虑到母亲居住的问题才没有主张分割,所以祖父那一半房产的诉讼时效到6月份才会届满。一己之见,仅供参考。 接问题回答:修正第3点意见上述案件提到的时间问题,我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问题的批复》(1987年10月17日),按该批复的意见,祖父过世后,其与祖母共同所有的房产有一半作为其遗产,可由以祖母及其子女继承,直至今日,子女如果未表示过放弃继承,则视为接受继承,该遗产(即一半房产)为祖母及其子女共同共有。祖母若想将房产证改为自己名字,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其子女亦可提出析产,按析产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