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号外|男子获刑16年,走私绿鬣蜥平原巨蜥等珍贵动物108只

男子曹某为谋取非法利益 , 伙同他人走私绿鬣蜥、平原巨蜥等珍贵动物108只 , 走私过程中造成其中65只绿鬣蜥、10只平原巨蜥死亡的后果 。 据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12日消息 , 近日 , 太原中院一审审结一起犯走私珍贵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案件 。 法院判决被告人曹某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 ,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罚金5千元 。
本地号外|男子获刑16年,走私绿鬣蜥平原巨蜥等珍贵动物108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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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 , 被告人曹某通过网络认识卢某(另案处理) , 卢某称能从台湾买到绿鬣蜥等珍贵动物 。 随后 , 曹某向卢某提出购买50只绿鬣蜥和10只平原巨蜥 , 二人约定每只绿鬣蜥120元、平原巨蜥300元 , 并要求卖家包风险 , 即收到的动物必须是活体,如果死亡或者被查扣,卖家应补发相同数量的货 。 后台湾卖家向卢某推荐了上海的台湾籍居民倪某(另案处理)作为中间人,让倪某包风险,货仍然从台湾发出,卢某同意 。 曹某即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卢某9000元,卢某收到款后将曹某的订货需求和货款发给倪某,后台湾卖家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直接向大同市广灵县曹某住处发货 。
2019年9月16日、9月18日 , 太原机场海关现场查验并扣押收货人为曹某的两个包裹 , 经鉴定 , 包裹内装有绿鬣蜥48条、平原巨蜥10条(均已死亡),属于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中的动物 。 太原海关根据规定给曹某发送短信提示 , 要求其申报,曹某收到短信后怕事情暴露便与卢某商定放弃收取该包裹 。 后二人以该批绿鬣蜥被海关查扣为由,要求中间人倪某按照约定补发 , 为避免再次被太原海关查获,要求台湾卖家将补发的50条绿鬣蜥先邮寄到河北唐山卢某处 。 卢某收到补发的50条绿鬣蜥后(其中17条死亡),自留2条,按照曹某的要求向客户邮寄7条,通过申通快递邮寄给曹某24条 , 收货人为曹某提供的假名“刘某” 。
法院还查明了被告人曹某的其他犯罪事实 。
法院认为 , 被告人曹某为谋取非法利益 , 伙同他人走私绿鬣蜥、平原巨蜥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的珍贵动物108只 , 且造成其中65只绿鬣蜥、10只平原巨蜥死亡的后果 , 情节特别严重 , 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曹某向他人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动物绿鬣蜥2只 ,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本地号外|男子获刑16年,走私绿鬣蜥平原巨蜥等珍贵动物108只】被告人曹某一人犯两罪 , 应数罪并罚 。 其走私过程中造成65只绿鬣蜥和10只平原巨蜥死亡 , 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 当庭自愿认罪 , 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 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 曹某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购珍贵动物的事实 , 以自首论 , 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
法院判决被告人曹某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 ,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罚金5千元 。
(北青报采访人员李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