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和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却不给任何补偿,员工违约是否要赔偿?( 二 )


所以 , 某公司依据保密合同的条款要求张某、李某可能会经济赔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 其请求得不到支持 。 而对于刘某 , 某公司未与其签订过保密合同 , 所制定的保密制度 , 其范围仅仅是对公司的员工 , 在刘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 , 该制度对刘某已不再具有约束力 , 某公司依此制度要求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同样不能得到支持 。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第23条明确规定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 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 ,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竞业限制条款与保密协议都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 但是二者在法律规定和实践中存在着较大的差别 , 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区分 , 正确适用 。

对保密协议而言 , 首先 , 用人单位必须明确界定哪些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 。 一般来说 , 商业秘密具有四个特征: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 , 是非公开的 , 即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的;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 具有实用性;
三、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四、商业秘密主要指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其次 , 劳动者的保密义务期限较长 , 只要商业秘密存在 , 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 。
再次 , 保密费用不是必需的 。 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 , 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 , 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 不以支付保密费用为前提 。
最后 , 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 ,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 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而对于竞业限制条款来讲 , 首先 , 竞业限制有人员的限制 。 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 实际上是限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 , 并不适用于每个劳动者 。
其次 , 竞业限制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 竞业限制条款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 由于受到协议的限制 , 劳动者的就业范围大幅缩小 , 甚至失业 , 因此 , 对劳动者进行补偿成为必要 。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补偿的具体标准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 但是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的最低工资标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6条规定 ,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 , 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下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前款规定的月下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 按照劳动合履行地最低工资标支付 。
再次 , 不必履行竞业限制时应当告知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 , 用人单位如果在此后认为劳动者不必履行竞业限制约定的 , 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 , 否则应按竞业限制的有关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沈阳」和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却不给任何补偿,员工违约是否要赔偿?】最后 ,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 ,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