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之家网|网络支付垄断的真与伪( 二 )


《中国支付清算发展报告2019》显示 , 2018年 , 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处理线上移动支付业务605.31亿笔 , 金额277.38万亿元 。 非银行支付机构共发生线上移动支付业务4722.83亿笔 , 金额167.89万亿元 。 其中 , 支付宝、财付通在整个线上移动支付市场中的市场份额 , 不过是20%和14.78% 。 显然 , 如果对“相关支付市场”做更准确的界定 , 把非移动的互联网支付和线下支付纳入其中 , 该市场的集中度必将进一步大幅度降低 。
支付之家网|网络支付垄断的真与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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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国支付清算发展报告2019》)
【支付之家网|网络支付垄断的真与伪】所以 , 与其说网络支付市场是高度集中的 , 不如说第三方支付市场是高度集中的 。 而第三方支付市场又与电子支付市场、网上支付市场、非现金支付市场存在交叉关系 , 其本身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 。 故此 , 以“第三方支付”为基础的市场结构分析 , 无异于盲人摸象 。 既然网络支付市场中根本没有占据市场支配性地位的企业 , 后面的垄断行为认定更无从谈起 。
回到反垄断的初心
如果说针对单一独占企业的敌意催生了早期反垄断法 , 那么当代反垄断法已经从“反对独占”演化到了“维护竞争” , 人们已普遍认识到 , 单纯地摧毁大企业并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 禁止和惩处破坏竞争的行为 , 进而提升消费者集体福利 , 才是反垄断法的真正价值 。 正因如此 , 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都将“反垄断法”命名为“反限制竞争法”或“竞争法” 。
从反垄断的初心出发 , 当我们问:网络支付垄断是否存在时 , 根本上是问:相关企业是否阻碍、影响了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是否控制服务价格和交易条件 , 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二者的答案 , 可能都是否定的 。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 , 网络支付行业护城河狭窄 , 易攻难守 , 还面临着其他市场竞争者的跨界突袭 。 以财付通为例 , 凭借着腾讯社交网络的粘性 , 在短短两年里就从无到有 , 占据了第三方支付的半壁江山 。 在200多家支付机构中 , 拉卡拉和汇付天下先后成功上市 , 证明了资本市场对其发展前景的认可 。 同样 , 银联“云闪付”也在两年时间内积累了超过2.2亿用户 , 移动NFC的发展窗口依然敞开 。 更重要的是 , 财付通、蚂蚁金服等金融科技公司入局 , 发挥了鲶鱼效应 , 推动了我国银行业的数字化转型 , 招商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百信银行、新网银行大力践行的开放银行战略即是明证 。 就第二个问题而言 , 在用户“多归属性”的前提下 , 用户完全能够在银行卡、电子钱包以及未来的数字货币等多种支付工具中零成本切换 , 无论是支付宝 , 还是财付通都不具备设定价格的能力——只要价格抬高 , 消费者就会用脚投票 。 以本人为例 , 在财付通对银行转账收费之前 , 我每个月都是用微信钱包还信用卡 。 可一旦收费 , 我马上转向了免费的“云闪付” 。 不仅如此 , 在迅速迭代的信息技术和商业模式背景下 , 我国的网络支付企业不得不推陈出新 , 维持全球最低支付费用 , 并不断提升客户满意度 。
总之 , 作为高度依赖技术、监管和商业模式的行业 , 我国网络支付市场的格局瞬息万变 , 随机涌现的创新时刻挑战着既有在位者 , 使之栗栗惕惕 , 以变化应对变化 , 才不至被市场淘汰 。
警惕以反垄断为名实施垄断
众所周知 , 反垄断法保护竞争 , 而非保护竞争者 。 然而 , 由于反垄断的巨大威力和广泛感召力 , 反垄断有可能反转成打击竞争对手 , 争取自身不当利益的利器 。 对美国反垄断法执法的统计表明 , 截至1990年代 , 私人提起的反垄断诉讼是政府的20倍 , 其中大部分兴讼的案件都是为了阻碍而非促进竞争 。 正如弗吉尼亚经济学派所揭示的:有一种幼稚的观念认为 , 反垄断法是自由竞争的堡垒 , 可事实上 , 反垄断往往是由私人利益而非公众利益所主导的 。 因此 , 在我国网络支付垄断的讨论中 , 我们一方面要坚定地识别和规制真正的垄断者 , 另一方面也要警惕反垄断背离初心 , 走向反面 。 不幸的是 , 二维码互联互通恰恰暗藏这种危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