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之家网|网络支付垄断的真与伪

最近 , 网络支付行业潜流涌动:从银行主导的开放平台到二维码互联互通 , 再到央行“数字货币和电子支付工具”(DCEP) , 种种举措似乎都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呼应了一种声音——“打破网络支付垄断” 。 “打破垄断”的主张鼓舞人心 , 因为没有人喜欢垄断 , 垄断往往意味着更高的价格、更差的商品和不太好的服务 。 不过 , 在表达情绪和采取行动之间 , 尚有理性思考的空间 。 而在一片喧嚣中 , 恰恰需要平心静气地问一句:何为“垄断”?网络支付行业究竟是否存在垄断?
“垄断”的误解与澄清
“围绕着资本主义和竞争的含义 , 有着无数的误解和神话 。 可在人们对‘垄断’的巨大混淆面前 , 它们都显得相形见绌 。 ”经济教育基金会主席理查德·艾伯林教授的这句话充分说明了理解“垄断”的困难 。
其实 , “垄断”的原初含义很浅显 。 英文的垄断(monopoly)一词源自古希腊文mono , 意思是单一的 , poly意思则是占有 , 因而“垄断”意味着在某个特定时期 , 唯一卖家或买家独占市场 。 容易相见 , 独占者可以操纵总供给或总需求影响价格 , 攫取垄断利润 。 但是 , 生活并不像教科书那么简单 , 就像完全竞争不存在一样 , 绝对的独占在世间亦凤毛麟角 。 在面对不那么标准的“垄断”时 , 立法者就不得做一系列的限定 , 发现真正的“垄断者” 。 另一方面 , 随着对“垄断”研究的深入 , 人们日益认识到:垄断并不全是坏事 。 独到的资源和独到的资源利用方式 , 是垄断;成功的胜者拥有市场权力 , 也是垄断 。 恰如周其仁教授所言:“如果笼统反对一切垄断 , 发展成不分青红皂白地反对一切大公司、反对一切市场赢家、反对任何情况下市场份额的寡占和独占 , 甚至反对创新领先 , 那就变成反对产权、反对市场竞争、反对技术进步和反对经济增长 。 ”
为防止累及无辜 , 自1890年《谢尔曼法》以来 , 世界各国逐渐发展出一套缜密系统的方法论 , 将应当打破的“坏垄断”与应当容忍的“好垄断”识别出来 , 我国《反垄断法》亦不例外 。 简而言之 , 坏垄断的认定要经过三道关卡:(1)市场结构上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2)是否存在损害竞争的垄断行为?(3)相关垄断行为是否存在正当理由?一言以蔽之 , 我国《反垄断法》并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反对的恰恰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不正当垄断行为 。
网络支付垄断认定:难过首关
市场结构是网络支付垄断认定的第一道关卡 。 易观发布的《中国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市场季度监测报告》显示 , 2019年第4季度 , 支付宝占据54.6%的市场份额 , 财付通占据39.0%的市场份额 , 二者合计高达93.6% , 占据绝对主导的地位 。 很多人由此得出:我国网络支付市场已经形成“双头垄断”的格局 。
但且慢 , 这种根据市场份额直接推导出网络支付行业居于市场支配地位的做法 , 首先忽略了在我国《反垄断法》中 , 一定的市场份额在支配地位认定上仅有“推定”的效果 , 其结果是可推翻、可改变的 。 更重要的是 , 市场份额的计算应建立在一个必须厘清的前提上:你所说的市场份额到底是什么“市场”的份额?在《反垄断法》中 , 这一对市场的界定便是“相关市场”(relevantmarket)分析 。
任何竞争都发生在特定的市场范围之内 。 “相关市场”就是相互施加竞争约束(competitiveconstraint)的同类产品或密切替代产品所在的时空范围 。 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四条规定 , 界定相关市场的主要方法是替代性分析 。 据此 , 网络支付相关市场的范围将取决于网络支付服务的可替代程度 。 那么 , 哪些是网络支付的同类服务和替代服务呢?
从消费者需求替代的角度出发 , 在网络购物、水电气视暖线上缴费、航空旅行、网络游戏等线上支付的场景中 , 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网络支付和银行提供的网络支付是同类或相互替代的服务 。 以京东商城为例 , 在其支付页面上 , 银行卡付款、ApplyPay、微信支付从上到下依次排开 , 任君选择 。 而在线下面对面支付的场景中 , 二维码扫码支付和银行卡国际组织以及基于银行卡各种介质模式的NFC移动支付产品(如Applepay、Huaweipay)都是同类或相互替代的服务 。 在每人每天使用手机超过6小时的数字时代 , 不少人肯定遇到过结账时手机没电的窘境 , 在吃过几次苦头后 , 我把一张信用卡长期放在手机套里 , 以备不时之需 。 在这里 , 我们暂不考虑庞大的线下市场 , 先把“线上移动支付市场”作为“相关市场” , 估算一下最窄意义上的市场结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