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用药|「使用期限」≠「有效期」,药品开封后可以用多久?

【临床用药|「使用期限」≠「有效期」,药品开封后可以用多久?】
有患者询问:「对乙酰氨基酚混悬液上次孩子发烧的时候喝了一点 , 这次还能给孩子喝么?看有效期明年才过期呢 。 」
在日常用药中 , 经常遇到这种使用几次后因症状改善就不再继续用药的情况 , 对剩余的药品能否留待下次使用这一问题 , 本文进行简单的阐述 。
一「有效期」≠「使用期限」有效期:是指药品在一定贮存条件下 , 能够保持质量的期限 , 通常标注在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上 。 有两个前提条件:1. 药品未开启;2. 药品在规定条件下贮存 。使用期限:是指药品在原有稳定性发生变化后(如多剂量包装药品首次开启后、药品在使用前进行了稀释或复溶、药品经重新包装或药物经配制后)仍能被使用的期限[1] 。多剂量包装药品首次开启后 , 在整个使用过程中会被反复开启和关闭 , 增加了药品污染和物理化学降解的风险 , 所以药品一旦开启后使用期限要远远小于药品有效期 。 二不同剂型药物使用期限是多久?1、眼用制剂、鼻用制剂、耳用制剂 在《中国药典》(ChP)2015 版制剂通则中 , 对眼用制剂、鼻用制剂、耳用制剂的使用期限做出了「启用后最多可使用 4 周」的要求[2] 。这三类药品 , 如说明书中有标注开启后的使用期限 , 按药品说明书标注执行 , 如说明书没有标注 , 按照 4 周进行管理 。 如氨碘肽滴眼液 , 药品说明书规定打开后应在 1 周内用完 , 应提示患者在开启使用 1 周后不能再次使用;某品牌阿昔洛韦滴眼液 , 说明书没有注明启用后使用期限的 , 应提示患者在滴眼液开启使用超过 4 周后不宜再用 。2、注射剂 系统评价结果指出 , 在严格按照无菌技术要求进行操作的条件下 , 建议注射药物的最大安全使用期限为 10 天 , 单剂量注射药物的安全使用期限最长不能超过 3 天 , 但单剂量生物制品除外[3] 。 如果药品说明书有具体规定 , 应严格依照药品说明书规定 , 如:「使用中的胰岛素可在室温保存 1 个月」 。同时 , 多剂量注射药物在启用后涉及比较复杂的稳定性影响因素(无菌技术、启用天数、温度、抑菌剂特性、药物特性、储存容器的特性、共用药物等多种因素)、用药安全风险和评价方法 , 临床使用不当可能延误疾病治疗 , 甚至引发严重药源性疾病或药害事件 , 临床实践中在选用注射剂型时应该尽量采用单剂量制剂 , 临床输液应尽可能现配现用 , 以保证注射剂稳定性 , 控制注射剂质量 , 保障药物使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3、其他剂型[4] 如糖浆剂、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软胶囊剂、乳膏剂等 , 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及相关的研究结果 , 大多数药师认为糖浆剂、口服液在开封后应在 1 个月内用使用 , 瓶装药开封后为 2 个月 , 袋装颗粒或粉剂为 1 个月 , 混悬剂为 14 天 , 但都没有确定使用期限依据 。 以上剂型的附加剂在规定中根据需要可加入适宜的抑菌剂 , 且根据逻辑推理 , 相比眼用、耳用和鼻用制剂 , 《制剂通则》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其他制剂 , 其药品使用期限应该超过 4 周(有特殊化学性质或者使用期限很短者除外) , 与上面药师观点相似 , 可能是值得商榷的 。当然 , 如果在使用期限之前 , 发现因储存和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的药物发生氧化、酸败、分解、潮解等问题 , 药物出现变质现象 , 就应当放弃 。4、重新包装药品 美国药典 USP 指出:药品经重新包装后 , 稳定性不同于原包装药品 , 不能使用原包装有效期 , 并使用「beyond- use date」(BUD)与药品有效期进行区分 , 根据 USP 的定义 , BUD 是指某一日期 , 在此日期后药品将不能使用[5] 。2017 年 8 月 , FDA 发布了执法政策指南(CPG)《重新包装于单元剂量容器中固体制剂的有效期》中指出:对于重新包装于单元剂量容器的固体制剂 , 其有效期自重新包装之日起不应超过 6 个月或药品剩余有效期的25% , 以较早者为准[6] 。5、非无菌配制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