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该谁担责?,未成年人公共场所受伤( 二 )


中国法院网|该谁担责?,未成年人公共场所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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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护人未尽谨慎监护义务
多数家长在携带未成年人至公共场所活动时 , 未随身陪同看护 , 致使未成年人在商场、餐馆、需要家长陪同的游乐设施中独自玩耍或进入危险区域;部分家长安全意识不足 , 当未成年人在就餐场所等地实施奔跑追赶、点燃酒精玩耍等危险行为时 , 未能及时制止;部分家长在未成年人参与滑雪、滑冰等危险性较高的体育娱乐活动时 , 未能给予有效辅助及保护;个别家长将幼童交与邻居或朋友照看 , 因疏忽大意看护不周 , 致幼童遭受人身损害 。
4、公共场所第三人侵权行为致伤
除公共场所本身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外 , 还存在第三人直接侵权的情况 , 比如 , 其他滑雪者未及时避让撞伤未成年人 , 游乐场所内其他未成年人推搡碰撞致伤等 。 个别案件中公共场所监控覆盖范围有限 , 无法确定直接侵权人 , 未成年受害人仅向发生伤害的公共场所管理人提出赔偿请求 。
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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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共场所管理人
公共场所管理人规范经营管理 , 尽好高度注意义务 。 公共场所管理人应提高公共服务意识 , 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 因未成年人缺乏对危险的认知与防范能力 , 游乐园、儿童餐厅、玩具商店等对未成年人更具吸引性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当尽好高度注意义务 , 合理预见风险因素 , 及时消除危险或采取必要措施 , 防止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 。 比如 , 应定期检修维护设施设备 , 清除安全隐患;加强人员培训及日常管理 , 强化巡视监督 , 做好人流疏导与秩序维护工作;健全应急处置预案 , 及时有效救助受伤未成年人;从事体育娱乐等安全风险较高活动的场所 , 应适当增加专业安保人员和设施投入 。
2
监护人
监护人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 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 未成年人尤其是低龄儿童活泼好动 , 好奇心强 , 易对陌生、新奇的事物产生特别关注 。 同时 , 他们又缺乏足够的判断能力和必要的社会活动经验 , 通常不能完全认识、有效防范一般危险 。 因此 , 监护人应谨慎履行监护职责 。 监护人需对未成年子女加强日常安全教育 , 提升未成年子女安全风险认知水平及自我保护意识;携带未成年人进入公共场所时 , 应进行审慎有效的随身看护 , 及时发现并制止危险行为;未成年子女参与滑雪、滑冰等危险性较高的体育娱乐活动时 , 应当给予特别关注 , 指导未成年子女做好个人防护 , 必要时应全程陪同参与 , 降低活动风险 。 伤害事故发生时 , 监护人应注意留存现场照片、视频影像、协商记录、就医票据等证据 , 便于日后维权 。
3
完善公共责任保险体系
完善公共责任保险体系 , 促进行业有序发展 。 完善的公共责任保险体系 , 能够保障受伤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管理人、直接侵权人不具备赔偿能力或无法确定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获得及时充分的赔偿 。 监护人根据家庭情况及实际需要 , 也可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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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某日中午 , 9岁的小阳与其家长、同学及老师在北京某商场就餐 。 就餐结束后 , 在成年人准备结账时 , 小阳与同学在无成年人陪同的情况下走出餐馆玩耍 。 在玩耍过程中 , 小阳剐到餐馆附近某饮料销售柜台围墙的广告牌 , 造成小阳受伤 。 伤后小阳先后赴多所医院就医 , 诊断为右前臂割伤 , 伴血管肌腱部分断裂 。
小阳将商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 商场认为已将场地租赁给某餐饮公司从事饮料销售 , 致小阳受伤的广告牌亦为该餐饮公司所有;小阳与同学游戏时碰撞广告牌 , 其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 , 商场无过错 , 不应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