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果变形记:死刑强奸犯、狱中“发明家”和夜场“大李总”( 三 )

1994年10月 , 其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监外执行) , 1997年11月因强奸等犯罪被刑事拘留 , 同年12月被逮捕 。

1998年2月18日 ,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孙小果犯强奸罪 , 判处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侮辱妇女罪 , 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故意伤害罪 , 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寻衅滋事罪 , 判处有期徒刑3年;加原因强奸罪所判余刑两年四月又十二天 , 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此外 , 另有7名同伙被判有期徒刑1年到20年不等 。

《中国法律年鉴(1999)》披露 , 法院一审查明 , 1997年 , 孙小果曾强奸多名女性 , 其中包括未成年人 , 并有当众情节 。

上述文章中的另一个情节发生于1997年11月7日21时许 。 法院一审查明 , 孙小果为让17岁少女张某某说出其表妹张某萍和男友汪某庆的下落 , 纠集指使其他6名被告人将张某某和女性朋友杨某某带到夜总会“温州KTV”包房内 。 孙小果等人即对张某某进行殴打、侮辱 , 轮番对张进行拳打脚踢 , 并用孙小果叫他人买来的竹筷和牙签刺张的乳房 , 用烟头烙烫张的手臂 , 还逼迫张用牙齿咬住大理石茶几并用肘猛击张的头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