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德治国、还是依法治国,诸子百家各持己见,得出了怎样的结论?

从春秋时代到战国时代,百家争鸣持续了三百多年,在此之中,各个学派都有自身的主流学说和思想,对于如何治理天下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虽然他们的主张各有不同,可是归根结底,我们却可以将其大体分为两个方面。
以德治国、还是依法治国,诸子百家各持己见,得出了怎样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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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无论诸子百家思想主张下的具体行为措施有多么不一样,他们最终的思想都要汇聚为两个点,
其一为德治,其二是法治。
无论是儒家的仁义道德也好,还是法家的兼爱也好,又或者说是道家的无为,这些就算是并不以人为本,但也绝对是从人出发提出来的理念,哪怕是道家所说的天道,也是希望人顺应自然万物的道理,这一切都与自然有关。
或者说,都是自然而然的过程,所有的天道和道德,都是自然延伸出来的,也并不是强制性的要求,都是人们内心深处自发对于自己的约束,
这实际上就是德治
,以道德来治理国家,让人们自己约束自己。
而与之相对应的是法家的法治,法治理解起来相对简单,就是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条文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把所有人的行为规范在一个同样的框架之下,不再依靠人自身的自觉,而是依靠制度的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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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百年来,诸子百家虽然进行了各种各样的争论,但最终他们所有的争论都汇聚到了德治与法治,至此,一个国家到底是要进行德治、还是法治,就成了战国时代百家的最后争鸣。
那么,德治与法治的内涵到底是什么呢?各持己见的诸子百家又有哪些理由呢?本篇文章我们就重点分析一下这个问题,深入剖析一下德治与法治的内涵。
按理来说,德治和法治的争论是从孔子的时代开始的,鲁昭公二十九年,也就是公元前513年,鲁国铸造邢鼎,这是一个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行为,等同于将刑法的条款向国民公开,可以看作是法家思想实践的先行。
毕竟,法家的主张就是法莫如显,实施法律的结果应该是使民知之,所以,法必须要公开,要公开才能公正,要公正才有公平,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
也就是说到这个时候,法治已经开始登上历史的舞台,并且开始出现在人们的行为认知当中。可是对于鲁国这样的行为,孔夫子是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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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的原因很简单,就是要维护礼治,在孔子的认知中,维护礼治就不能公布刑法条款。为什么呢?因为礼治的核心是尊尊,第一个字是动词的含义,应该解释为尊崇,而第二个尊则,是名词,需要解释为尊者,就是说要尊重身份贵重的人。
可是在一个国家内部,制定刑法条款的必然是身份贵重的,同时,刑法的裁量权也要由身份贵重的人把持,这是一个划分阶层的国家,所必然拥有的体系形态。
但问题在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在是“察”的意思,就是说,如果民众都能看到顶上的法律条文,那么他们就会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犯法的,也会知道犯法之后,要承担怎样的后果,同时,也会了解如何才能规避犯法的行为。
如此一来,人们就有了自我约束的框架,也有了对自身行为的准确认知,同时也会了解到所有的人都必须要遵循顶上的法律,如此岂不是所有人都平等了吗?或者说,所有的人都被同样的法律条文对等对待了吗?既然如此,那么人们又怎么还会去尊重身份贵重的人?毕竟既然大家都要遵守同样的条令,那谁又比谁尊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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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真的要铸造并兴鼎,真的要把鼎上的条文公布出去,那么,人们就只会尊重鼎,尊重法律,到那个时候谁还会维护身份贵重的人呢?因此,孔子反对公布刑法的行为。
那么,为什么孔子会如此反对呢?难道他是想要维护贵族的特权吗?其实不然,孔子这样的行为只是他认为认知导致的一种结果而已。
实际上,孔子并不是要维护贵族的特权,而是希望维护德治。所谓的德治就是以德治国,通过道德的手段来治理天下,而道德的手段实际上指的就是礼法,或者说西周的礼乐制度等。如此,在孔子的理论体系中,道德是区分人们身份最为主要的标准,最有道德的人就应该是权力最大的人,或者说权力最大的人必须拥有最高等级的道德。
所以,相对来讲身份地位处在低阶层的人,就需要向高阶层的人学习,自然而然也就要向高阶层的人表示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