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二 )


第十一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出租交易规则)
有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出租交易规则 , 参照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
第十二条(成片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交易规则)
开发区下列成片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 ,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
(一)涉及工业、研发总部类用地以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
(二)除工业、研发总部类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以外 , 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
经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后 ,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的要求 , 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转让监管协议 , 并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 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第十三条(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交易规则)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和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通过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按照相关规定 , 以公开方式进行 。
经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组织公开交易活动后 ,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的要求 , 与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 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
第十四条(投诉检举)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在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设立投诉检举渠道 , 并对外公示投诉检举途径、时间、地点及方式等内容 ,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土地交易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检举 。
土地交易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 ,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十五条(诚信管理)
按照建立健全信用体系的要求 , 根据市场主体分类分级的动态信用状况 , 通过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 , 依法限制或禁止失信主体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市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 , 强化对市场主体的监管 , 推进土地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 构建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以及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相关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介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交易过程中 , 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管理规则、保密协议等规定行为的 , 市或者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应当依据相关服务约定 , 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 , 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单位 , 是指为土地交易市场提供有关专业服务的个人、机构或组织 , 包括银行、公证处、评标专家、主持人、咨询机构及相关行业组织等 。
第十七条(制订业务规则)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根据本办法 , 制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业务规则 。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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