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你违约了,我要解除合同!


合同你违约了,我要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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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

剖析真实案例 ,
透视法理人情 ,
欢迎大家继续收听
高明法院与佛山电台高明分台FM88.3
合作开设“以案说法”专题节目!
合同你违约了,我要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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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高明法院副院长黄海健
跟大家谈谈什么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你违约了,我要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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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瓶酱油 , 买一把青菜 , 在无形之中 , 我们便与商家签订了一份合同 , 买家支付了货款 , 卖家交付了货物 , 合同便已经履行完毕 。
然而在生活中 , 并非所有的合同都能顺利完成 , 因违约行为导致的纠纷时有发生 , 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也不在少数 , 但是否所有的违约行为都能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 , 罗某到某健身中心咨询办理健身卡事宜 。 罗某考虑到该健身中心离家较近 , 比较方便 , 于是便与该健身中心签订了合同 , 办理了一张2年期限的充值健身卡并开始使用 。 2019年5月 , 该健身中心突然在健身会员群内发布一则消息 , 宣布所有会员需转至另外一家健身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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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认为该健身中心未征得会员同意私自变更健身场所 , 存在违约行为 , 于是罗某与健身中心协商退款事宜 , 但被拒绝 。 后来 , 罗某发现该健身中心于2019年4月已经办理注销 , 但该健身中心自注销后至正式宣布关门前 , 仍通过促销大规模办理健身卡 。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罗某向高明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解除与该健身中心签订的合同 , 并要求其经营者退还会籍费用及利息 。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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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法院审理后认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 某健身中心未征得罗某同意私自变更健身地点 , 并将约定的健身场所的营业执照注销并停止经营 , 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实际上已经无法履行 , 罗某有权解除与原某健身中心签订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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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债务 , 个人经营的 , 以个人财产承担”的规定 , 虽然该健身中心已经办理注销手续 , 主体已经不存在 , 但由于该健身中心属于个体工商户 , 因此该健身中心的经营者应以个人财产承担健身中心的债务 , 故罗某要求其经营者退还会籍费用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 法院予以支持 。 目前 , 该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法官说法
合同当事人是否可以
随意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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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成立的合同 ,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 但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前 , 有时会发生某些特殊情况 , 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 或者继续履行合同会对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 同时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 , 法律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也作出了规定 。
除了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外 ,
法律还规定了哪些情形下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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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以下五种: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如遭遇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自然灾害 , 或者是颁布新政策、新法律等政府行为 , 以及社会异常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比如买卖双方订立了合同 , 交易标的物为器材 ,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 一方明确表示不能交付相应器材的情形 。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举个例子 , A商场为了搞年中促销活动 , 与B订立合同购买一批电视机 , 并约定于2019年5月前交付 , 期限届满后 , B无正当理由未能交付 。 A向B催促交货 , 但是B直至2019年8月仍未交付电视机 , 对A公司的促销活动造成很大影响 。 B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债务 , 经A催告后 , 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 此时A可以解除合同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如前面提到的健身中心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 营业执照注销并停止经营 , 导致合同实际上已经无法履行 , 罗某在该健身场所健身的目的已经无法得到实现 , 故罗某可以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