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聚焦】想找法院朋友问一下案子?问之前先看看这里……

如果你有个朋友在法院工作
你是否和他问过以下内容
人员【聚焦】想找法院朋友问一下案子?问之前先看看这里……
本文图片
如果你是法院的工作人员
你是否接到过
亲戚的电话、朋友的短信
人员【聚焦】想找法院朋友问一下案子?问之前先看看这里……
本文图片
一边是亲情、友情
还有抹不开的面子
一边是工作、信仰
以及越来越严的纪律规定
太难了 , 该咋办?
别担心 , 以下内容可以给你保驾护航
A:
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中提到:
B:
第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遇有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过问案件、说情打招呼或者打探案情的 , 应当予以拒绝 。
第四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遇有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打听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的 , 应当告知其直接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询问 , 或者通过人民法院司法信息公开平台或者诉讼服务平台等正当渠道进行查询 。 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反映询问、查询无结果的 , 可以建议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投诉 。
第八条 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 , 需要了解人民法院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 , 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应当要求对方出具法律文书或者公函等证明文件 , 将接洽情况记录在案 , 并存入案卷备查 。 对方未出具法律文书或者公函等证明文件的 , 可以拒绝提供情况 。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问题线索不按规定及时处置或者调查处理的 , 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 ,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A: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提到:
B:
第二条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 , 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 , 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 , 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
如果你想拜托法院的亲戚通融一下案子
......
人员【聚焦】想找法院朋友问一下案子?问之前先看看这里……
本文图片
A:
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提到:
B: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 , 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 ,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 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 , 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提到:
第四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 , 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 , 应当自行回避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 , 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
第五条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 , 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 , 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 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 , 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
如果你有一个在法院工作的朋友 ,
如果你真的把TA当朋友 ,
就不要再受人之托打探案情、
帮忙打招呼、请客吃饭……
【人员【聚焦】想找法院朋友问一下案子?问之前先看看这里……】如果你做了 ,
被法院的TA拒绝 ,
请不要埋怨TA ,
吐槽他TA ,
请你理解TA 。
你以为的简简单单一句话 ,
你以为这是TA的“举手之劳” ,
TA可能会弄丢掉饭碗 ,
还有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