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建议』关注!宁波拟给予舟山户籍人员迁移户口同城待遇

宁波舟山即将一家人?5月6日,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公开征求全面放宽宁波市落户条件意见建议的公告中显示,在4月份公开征求对于《关于全面放宽宁波市落户条件的通知》(下简称通知)的意见建议中,群众对此政策持支持态度,而这其中有一条便是“舟山户籍同城待遇”。
采访人员发现,在这份《通知》中,主要涉及5方面的落户条件变化。包括,放宽“高层次人才专户B类家庭户”设立条件、放宽居住就业落户条件、放宽投资创业落户条件、放宽社保缴纳条件等。
《通知》中还显示,根据“甬舟一体化”工作要求,给予舟山户籍人员迁移户口同城待遇,舟山市区户籍等同于宁波市区户籍,舟山县市户籍等同于宁波县市户籍。
采访人员了解到,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这份《通知》在网上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据了解,期间收到意见11条,群众对此政策持支持态度。公告表示,将结合其他渠道的意见汇总,将修改草案法制审核后提交宁波市局党委审议。
下附公告▽
 『意见建议』关注!宁波拟给予舟山户籍人员迁移户口同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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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户口迁移政策,放宽落户条件、降低落户门槛,更大力度集聚人口,我局起草了关于全面放宽我市落户条件相关内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0年4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658号宁波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邮政编码:315040)
2、传真:0574-87062487。
关于全面放宽我市落户条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户口迁移政策,放宽落户条件、降低落户门槛,更大力度集聚人口,现将进一步放宽我市落户条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高层次人才专户B类家庭户”设立条件
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15年内的毕业生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保,在我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至“高层次人才专户B类家庭户”,并允许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取消硕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等人才申请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至B类人才专户时缴纳社保年限的要求。
二、放宽居住就业落户条件
1、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申请落户时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且本人或配偶在市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我市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后即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取消社保缴纳年限限制。
2、市区租赁落户缴纳社保年限由“5年”下调至“3年”,“在城镇地区租住在同一社区满5年”放宽至“在城镇地区租住在同一街道(镇)满3年”。
3、现户口在省内且在市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申请落户的,省内户口登记时间与本市户口登记时间由原来的“满5年”和“满3年”统一放宽至“满1年”。
三、放宽投资创业落户条件
投资创业落户缴纳税款或社保年限由“3年”下调至“申请落户时按规定缴纳税款或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户口登记在宁波市区的退休人员,在市内城镇范围内无合法稳定住所,且退休前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保的,可申请落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所在地社区集体户,取消缴纳社保要求。
四、舟山户籍同城待遇
根据“甬舟一体化”工作要求,给予舟山户籍人员迁移户口同城待遇,舟山市区户籍等同于宁波市区户籍,舟山县市户籍等同于宁波县市户籍。
五、放宽社保缴纳条件
社保缴纳年限累计的范畴由“在本市缴纳”放宽至“在浙江省内缴纳”,即在省内其他地市缴纳的社保可纳入本市累计缴纳年限。
落户条件中有规定需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申请落户当月社会保险参保状态应当为“正常缴费”。
本通知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并解释。征集部门:宁波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0-04-01 截止日期:2020-04-30
关于《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公开征求全面放宽我市落户条件意见建议的公告》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