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材报生态环境部征求关于玻璃、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的意见


中国建材报生态环境部征求关于玻璃、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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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 生态环境部近日公布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等4项征求意见稿 , 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 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今年5月22日 。
其中 ,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 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为:扩大了标准适用范围 , 包括玻璃制造、玻璃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加严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玻璃熔窑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制分别为30mg/m3、200mg/m3、400mg/m3(玻璃制品熔窑为500mg/m3) , 规定了氨的排放限值为8mg/m3;增加了适用于重点地区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重点地区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制分别为20mg/m3、100mg/m3、300mg/m3(玻璃制品熔窑为400mg/m3) , 规定了氨的排放限值为8mg/m3;增加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
【中国建材报生态环境部征求关于玻璃、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的意见】《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要求 , 新建企业自2021年7月1日起 , 现有企业自2022年7月1日起 , 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该标准的规定执行 , 不再执行《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495—201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
根据《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 该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为:将“人工干燥及焙烧”的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调整为150mg/m3、氮氧化物(以NO2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调整为150mg/m3 。 标准增加了适用于重点地区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原料燃料破碎及制备成型”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mg/m3;“人工干燥及焙烧”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mg/m3、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0mg/m3、氮氧化物(以NO2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0mg/m3、氟化物(以F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3mg/m3 。
中国建材报采访人员:张娇娇
责编:刘芳芳张文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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