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网站推动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央行:取消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限制

《规定》明确并简化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要求 , 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参与我国金融市场 。取消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限制推动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 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 , 2020年5月7日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 , 以下简称《规定》) , 明确并简化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要求 , 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参与我国金融市场 。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落实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额度管理要求 , 对合格投资者跨境资金汇出入和兑换实行登记管理 。
二是实施本外币一体化管理 , 允许合格投资者自主选择汇入资金币种和时机 。
三是大幅简化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收益汇出手续 , 取消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和税务备案表等材料要求 , 改以完税承诺函替代 。
四是取消托管人数量限制 , 允许单家合格投资者委托多家境内托管人 , 并实施主报告人制度 。
五是完善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风险及投资风险管理要求 。
六是人民银行、外汇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政策问答(一)
1.新规实施后 , 境外机构投资者如何实施主报告人制度?
答:对于原仅拥有QFII或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 , 默认原QFII托管人或原RQFII主报告人为主报告人 , 无需重新办理登记 。 如有调整的 , 应在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新的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对于已经同时拥有QFII和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 , 应在新规实施后30个工作日内指定一家托管人为主报告人 , 并在指定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该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合格投资者应协助新的主报告人做好与其他托管人之间的信息报送等衔接工作 。 相关登记无需到现场办理 , 主报告人可选择将登记所需材料邮寄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
2.新规实施后 , 原QFII投资者汇入人民币 , 或原RQFII投资者汇入外币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 在新开立资金账户前 , 是否需要重新申请新的产品或业务编码?
答:新规实施后 , 对于仅拥有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 或仅拥有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 , 无需重复申请新的产品或业务编码 , 托管人可沿用该合格投资者原有的产品或业务编码 , 按新规要求为其开立相应的账户、办理资金汇兑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 对于已同时拥有QFII和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 , 其产品或业务编码的使用沿用原来方式 。
3.合格投资者应如何调整其外汇衍生品头寸以确保操作中满足实需交易原则?
答:合格投资者应在每个自然月初5个工作日内 , 根据其上月末境内证券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的最新规模 , 调整其外汇衍生品头寸 。 合格投资者有义务告知主报告人其在不同交易对手方的外汇衍生品头寸或总头寸 , 主报告人应监督该合格投资者在境内的整体衍生品头寸满足实需交易原则 。
4.合格投资者出具完税承诺函汇出累计收益时 , 应包含哪些要素?托管人在收到完税承诺函为其办理收益汇出时具体如何操作?
答:合格投资者使用完税承诺函汇出的收益 , 须是已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累计盈利 。 合格投资者可选择在每次汇出收益前 , 向为其办理汇出业务的一家托管人提供当次拟汇出部分的完税承诺函;亦可选择就一段时期内(以下简称“有效期”)尚可汇出的累计盈利 , 向该托管人提供一次性的完税承诺函 。 不论选择哪种承诺方式汇出收益 , 每份完税承诺函仅可对应一家托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