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池子个人流水被泄,中信涉事支行行长被撤职...谁来保护我们的隐私安全?( 二 )


账户信息是个人隐私的一种 , 在我国法律上本来是受到严格保护的 。 《商业银行法》(2003年修订)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 , 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 对个人储蓄存款 , 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所谓法律另有规定 , 指特定的、具体的法律对公安、国安、检察院、证监、银保监等国家机构为行政执法、刑事侦查等司法活动所需的账户查询活动做的特别授权(如《刑事诉讼法》第144条、《证券法》第170条) 。 换言之 , 公权力机关也不能自以为活动具有公益性 , 便来查询他人账户 。
而民事纠纷、民事诉讼的本质只是私人利益的冲突 , 大家凭本事各显神通罢了 。 既然打官司 , 想查对方的信息 , 很正常 , 但查不到就是查不到 , 不能搞歪门邪道 。
公司凭借自己是大客户 , 就要求银行提供别人的账户信息 , 是违法的 。 公司直接打点银行的某个员工 , 凭借个人操作打印出别人的账户信息 , 当然更是违法的 。 银行有此类行为的 , 依照《商业银行法》 , 需要对账户开立人可能的损失承担责任 , 银监机构也应该责令相应银行改正 , 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对直接责任人 , 银行当然也应该给予相应处分 。
另外值得讨论的是 , 有些地方根据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94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的弹性解释 , 允许律师持调查令去查询对方的银行账户 , 这种做法其实也不妥 。 如前所述 , 民事官司的本质是对抗 , 是凭借证据给出的“法律真实”来判胜负 , 而不能不讲代价地去追寻“客观真实” 。 这个潘多拉的盒子开不得 。 倘若公司怀疑签约艺人有外部收入 , 凭调查令去查他的银行账户呢 , 没查到 , 那能不能再要求去查他的父母的账户呢?能不能要求去查他的配偶的账户呢?再查不到 , 能不能要求查他的亲朋好友的账户呢?伊于胡底!
总之 , 在我国各种个人信息惨遭各种人盗用的背景下 , 王越池账户明细的事情引发关注 , 是一件好事 , 说明我们还有愿意共同捍卫的隐私底线 。 我们也期待银行和银监部门能借此机会 , 至少把账户明细这一块的篱笆扎紧了 。
文/缪因知(经济法学者)编辑 陈莉岳彩周 校对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