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6月起猎捕、食用野生动物最高罚其价值20倍罚款

每经编辑 马原
据“北京发布”消息 , 日前 ,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 并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 。 《条例》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 , 细化了分级分类保护机制 , 强化野生动物栖息地管理 , 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
北京6月起猎捕、食用野生动物最高罚其价值20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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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条例规定 , 猎捕、猎杀野生动物的 , 没收猎获物 , 并处罚款 。 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并处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或者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 , 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没有猎获物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 , 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擅自实施放生活动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照规定从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的 ,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条例全文如下: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2020年4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26号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4月24日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24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三章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
第四章 监督执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 , 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 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 推进首都生态文明建设 ,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危害预防 , 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 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
渔业、畜牧、传染病防治、动物防疫、实验动物管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等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第三条 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坚持依法保护、禁止滥食、保障安全、全面监管的原则 , 鼓励依法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 培育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 建立健全机制 , 明确责任 , 将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 , 并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市、区园林绿化和农业农村部门(以下统称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
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公安、交通、邮政管理等有关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 , 履行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 , 不得违法从事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 不得违法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活动 。 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信息 , 制定和实施公众参与的措施 。
支持社会公益组织依法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 ,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学校应当积极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宣传、教育 , 引导全社会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 , 移风易俗 , 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 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
每年的4月为本市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 , 4月的第3周为爱鸟周 。
第八条 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毗邻省市的协作 , 联合开展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名录制定、收容救护、疫源疫病监测、监督执法等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九条 本市依法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级分类保护 。
本市严格按照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 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实施重点保护和有针对性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