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吉林]算不算工伤?有说法!,团建中受伤、下班路遇车祸

“加班用餐时间猝死算不算工伤”
“在家中办公时身亡算不算工伤”
这些热点话题屡登微博热搜
折射当下工伤认定的问题
工伤如何认定
一直是劳动者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而目前随着用工形态的发展
劳动者的工作方式、时间、地点更加灵活
给工伤认定带来一定的挑战
近日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发布了工伤认定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平安吉林]算不算工伤?有说法!,团建中受伤、下班路遇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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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因工外出”如何认定?适用有利职工推定
朱先生为A科研院所职工 , 2013年因失踪被法院民事判决宣告死亡 。 其妻张女士向西城区人社局提起关于朱先生的工伤认定申请 , 申请材料中包含A科研院所出具的证明 , 载明朱先生1991年8月28日晚上因出野外失踪 。 西城区人社局认为朱先生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 故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
A科研院所不服向北京市人社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 经审查 , 北京市人社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维持了西城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 A科研院所不服 , 诉至法院 , 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 因工外出期间 ,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 应当认定为工伤 。 朱先生为A科研院所地质勘探人员 , 出野外是一种工作方式 。 朱先生是否因出野外未归而被宣告死亡 , 是认定其是否构成工伤的关键 。
本案中 , 没有证据能直接证明朱先生失踪的原因 。 A科研院所作为用人单位 , 先出具了加盖有单位公章的证明 , 认定朱先生为出野外未归;其后在复议程序中又否认上述证明 , 否定朱先生出野外的事实 , 前后矛盾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在职工发病和死亡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缺乏相关证据证明而难以确定的情况下 , 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 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事实推定 。 最终 , 法院支持西城区人社局认定工伤的决定 , 判决驳回A科研院所的诉讼请求 。
下班途中遇事故算不算工伤?要看责任分配情况
刘先生为B公司职工 。 2016年某日18时许刘先生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从单位下班返回其租住地 , 途中与大型普通客车相撞后受伤 , 丰台区交通支队认定刘先生负事故同等责任 。 2017年刘先生之子向怀柔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怀柔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 B公司不服 , 申请行政复议 , 北京市人社局作出维持行政复议的决定 。
B公司认为 , 事发时刘先生无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未登记号牌 , 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 , 该违法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 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 故诉至法院 , 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
法官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 ,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应当认定为工伤 。 据此 , 影响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工伤认定的关键因素是职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分配情况 , 即除职工具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以外的情形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
同时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 但有故意犯罪情形的 ,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 刘先生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摩托车确实违反相关交通法律规范 , 但属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一般违法行为 , 其性质不构成犯罪 , 不属于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 , 对其违法行为可另案调查处理 。 因此 , 怀柔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以及北京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 。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 。
超退休年龄 , 就不得认定工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