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C■剪不断,理还乱!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到底该谁负责?( 二 )


若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 , 导致农民职工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待遇的 ,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补偿 。 本案中 , 物业公司、劳务派遣中心未为李某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 按照相关规定 , 物业公司和劳务派遣中心应当向李某支付各自己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标准补偿 。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之规定 , 物业公司应对劳务派遣中心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物业公司、劳务派遣中心均未提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 , 劳务派遣公司亦与李某签订了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的劳动合同 , 李某要求物业公司、劳务派遣中心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 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 , 故上述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
本案为典型的劳务派遣模式中涉及到各个主体责任承担问题 , 在实践中 , 这种情况屡见不鲜 , 劳动者一定要区分清楚劳动合同主体 ,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 , 仔细辨别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 这样才不至于在劳动关系中处于被动地位 , 一旦发生争议 , 也好明确相应的争议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