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C■剪不断,理还乱!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到底该谁负责?


ETC■剪不断,理还乱!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到底该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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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C■剪不断,理还乱!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到底该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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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C■剪不断,理还乱!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到底该谁负责?
李某于2012年10月入职某市一家物业公司上班 , 具体工作负责一小区住宅楼环境保洁工作 , 月工资为2400元 。 2016年9月1日 , 该物业公司与同市的一家劳务派遣中心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 , 协议约定:劳务派遣中心同意物业公司的需要和要求 , 向其派遣劳务人员从事有关工作 , 劳务派遣中心与派遣到物业公司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 建立劳动关系 。
2016年11月1日 , 该劳务派遣中心与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 , 合同期限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7月有1日 。 按照合同约定 , 劳务派遣中心派遣李某到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 , 李某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未发生变化 。
2018年4月1日 , 物业公司又与某保洁公司签订了《保洁服务委托服务合同》 , 合同期限为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 。 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将其管理的该小区住宅楼的保洁服务委托给保洁公司管理 , 保洁公司配备60名保洁员向物业公司提供现场保洁服务 。 2018年8月1日起保洁公司接管了该小区的环境卫生保洁及垃圾外运工作 , 并接受了包括李某在内的原保洁员60人 , 此后李某在保洁公司的安排下继续在该小区从事保洁工作 , 2018年8月起李某按月从保洁公司领取工资 。
李某系农民工 , 物业公司、劳务派遣中心、保洁公司均未为李某办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 2019年3月李某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保险为由 , 提出辞职 , 并于同年4月向该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 要求物业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未缴纳社保保险费等 。
劳动争议委员会经审理 , 裁决驳回了李某的申诉请求 。
李某不服裁决 , 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案件审理过程中 , 一审法院依法追加劳务派遣公司、保洁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 经审理 , 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李某支付2012年10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及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 劳务派遣中心向李某支付2016年11月至2018年7月期间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及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 物业公司应对劳务派遣中心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一审判决后 , 物业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作出最终判决 , 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
本案涉及劳务派遣关系中各方面主体的责任承担问题 。
【ETC■剪不断,理还乱!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到底该谁负责?】
2016年9月1日李某与劳务派遣中心签订了劳动合同 , 劳务派遣中心派遣李某到物业公司工作 , 此时李某与劳务派遣公司中心建立了劳动关系 , 劳务派遣中心为劳务派遣单位 , 物业公司为用工单位 。
2018年4月1日起保洁公司根据其与物业公司签订的《保洁服务委托服务合同》 , 接管了物业公司原负责该住宅小区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及垃圾转运工作 , 包括李某在内的保洁员由保洁公司接收 , 此后保洁公司按月向李某支付工资 , 并对李某实施劳动管理 , 由此可以认定 , 2018年8月起李某与保洁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
李某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始终未发生变化 , 无论用人单位主体如何发生变化 , 其所从事的保洁工作未发生中断 , 基于上述情况 , 李某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 李某为农民工 , 根据相关规定 , 农民工合同制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 , 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