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被派遣员工的痛:分不清劳动关系主体,维权艰难( 二 )


本案中 , 张某与某劳务咨询公司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 , 存在劳动关系 , 某劳务咨询公司与A公司之间签订有劳务派遣协议 , 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 发生争议时应根据协议进行处理 。 张某与A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 但张某应当接受A公司的劳动管理 。
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 , 也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中遇到的一个重大问题 , 劳务派遣中三方主体的关系如下:
一、劳务派遣单位是我们劳动法律规定意义上的用人单位 , 其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 ,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全部义务 , 包括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 。
二、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之间依据劳务派遣协议与立民事合同关系 , 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好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 。 接受以劳动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 , 在劳动法上称为用工单位 。 无论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如何约定其权利义务 , 该约定只对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有效 , 而对于被派遣劳动者并没有效力 。
三、尽管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 但由于被派遣劳动者是向用工单位实际提供劳动 , 用工单位享有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指挥管理权 , 与之相对应 , 用工单位承担对被派遣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及照顾义务 , 包括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 保证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及其他正式职工同工同酬 , 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人格不受侵害等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 约定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 工作地点 , 派遣人员数理和派遣期限 , 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劳动报酬数额及支付方式 , 社保保险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时项 , 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 劳动安全卫生及培训事项 , 经济补偿等费用 , 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 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 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 双方依照约定执行 , 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
实践中 , 用工单位与劳动派遣单位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 , 应重点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订约义务与解约义务 。 约定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相关事项的约定 , 防止劳务派遣单位不签、迟签或违法签订劳动合同 , 而将相关法律风险转移到用工单位;双方还需进一步约定被派遣劳动者在哪种情况下可以退回劳动派遣单位以及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的方式 。
二、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保的义务 。 明确约定劳务派遣单位发放工资的日期 , 并约定未经用工单位同意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扣除被派遣劳动者工资;明确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有缴纳社保保险法定义务并承担没有缴纳社保保险的法律责任 , 防止劳务派遣单位不缴、少缴社保保险费 。
【劳务派遣▲被派遣员工的痛:分不清劳动关系主体,维权艰难】三、明确约定工伤责任与违约事项处理 。 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工伤事故、劳务纠纷如何处理 , 费用如何分摊 , 同时双方还应当明确违约责任 , 明确约定劳务派遣单位违约时如何支付违约金 , 在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承担损失的同时 , 用工单位还有权解除劳务派遣协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