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中院】一不小心酿大祸,野外用火( 二 )


案例五:被告人罗某失火案
被告人罗某独自在永安市槐南镇溪南村山头自然村“祖树圪”山场山脚下的责任田修田埂 , 劳作中用携带的打火机点火抽烟 , 后未将烟头掐灭丢于农田内杂草上 , 由未灭的烟头引起杂草燃烧 。 罗某发现着火时 , 火势已经从农田开始蔓延到周边山场 , 火借风势 , 罗某未能及时把火扑灭 , 导致发生森林火灾 , 55.49亩森林、3529株林木被烧毁 。 案发后 , 罗某主动到永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 并与永安市林业局签订了《生态公益补偿协议书》 , 承诺造林1.1098亩 , 积极承担自己所造成的后果 。
经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罗某因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 缓刑1年 , 并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野外用火 。
【三明中院】一不小心酿大祸,野外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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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第二款规定 , 过失犯前款罪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 ,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 可以宣告缓刑 , 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 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修订福建省森林失火案件数额标准和重申执行福建省故意毁坏林木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
一、过失引起森林火灾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失火罪中“情节较轻”:(一)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30亩)以上不满十四公顷(210亩)的;(二)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60亩)以上不满二十八公顷(420亩)的;(三)造成林木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满35万元的;(四)造成死亡一人 , 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六人以下的 。
二、过失引起森林火灾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过火有林地面积十四公顷(210亩)以上的;(二)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二十八公顷(420亩)以上的;(三)造成林木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死亡二人以上 , 或者重伤六人以上的 。
【三明中院】一不小心酿大祸,野外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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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灾是森林资源安全最大的敌人 , 它不仅烧毁成片树木、伤害林内动物 , 而且降低森林的更新能力 , 引起土壤贫瘠和破坏森林涵养水源的作用 , 甚至导致生态环境失去平衡 , 而这种损害往往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能得到恢复 。 希望广大群众能够吸取教训 , 引以为戒 , 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提高防火意识 , 养成良好的用火习惯 , 自觉杜绝一切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 预防火灾 , 维护森林资源安全 。
文稿:生态庭
【【三明中院】一不小心酿大祸,野外用火】编辑:饭饭、何凡、周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