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中院】一不小心酿大祸,野外用火

_本文原题为:野外用火 , 一不小心酿大祸
编者按
随着气温升高 , 森林防火工作进入关键期 。 由于农民防火意识相对薄弱 , 微小烟火也极易导致火灾频发 , 烧毁山林 , 造成严重损失 。 让我们一起看看近年来三明两级法院审理的五起失火案 , 以案释法 , 汲取教训 , 谨慎用火 。
案例一:林某稳失火案
经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林某稳犯失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案例二:被告人罗某某失火案
2018年2月14日 , 被告人罗某某午后到自家农田田埂挖路 , 因农田里的杂草将其绊倒 , 罗某某顺手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杂草点燃 。 未曾想到点燃后遇上大风 , 不慎点燃了周围了树木 。 火灾发生时 , 罗某某也尝试把火扑灭 , 但火势趁着风力 , 很快失去控制并向山上蔓延 。 罗某某赶紧找人帮忙报火警 , 并在现场帮忙一同灭火 。 在消防人员、村工作人员及部分村民的共同努力下 , 大火最终在当晚18时许被扑灭 。 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 , 火灾被烧毁有林地面积667亩 , 林种为用材林 , 树种为马尾松 。
经清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森林法规 , 在禁火期擅自在田间用火 , 不慎引发森林火灾 , 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667亩 , 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 案发后 , 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火灾发生后积极参与救火 , 并承诺对失火林地进行复绿补种 。 考虑以上情节 , 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四年;同时发布禁止令 , 判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 , 禁止野外用火 。
案例三:被告人巫某失火案
2018年3月22日上午 , 被告人巫某为了给自家后山的毛竹林施肥 , 携带柴刀等工具 , 点燃杂草 , 堆烧草木灰 , 之后离开了现场 。 次日早上8时左右 , 巫某又携带柴刀到之前堆烧的位置 , 发现火星并未熄灭 , 又用柴刀劈了一些杂草放进草木堆继续燃烧 , 而后离开了现场 。 同日15时许 , 巫某发现其后山发生火烧山 , 半小时后才赶到火烧山现场和村干部、村民等一起扑火 , 直到下午5时许才将大火彻底扑灭 。 经鉴定 , 森林火灾的现场位于明溪县盖洋镇盖洋村的“元窠”山场 , 林业基本图座落在明溪县盖洋镇盖洋村的43林班3大班2、4、7小班 , 林木属明溪某公司和明溪县盖洋镇村民邱某、陈某所有 , 火灾过火面积38亩 , 受害面积38亩 , 烧毁林木蓄积16.9立方米 , 烧毁芳香樟11328株 , 烧毁杉木幼树36株 。
经明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巫某违反森林法规定 , 擅自野外用火 , 引发森林火灾 , 造成森林过火有林地面积38亩 , 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 但情节较轻 ,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 案发后 , 被告人巫某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属自首 , 可从轻处罚 。 巫某与被害人已达成林木补种或管护协议 , 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 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 酌情从轻处罚 。 本案失火情节较轻 , 且被告人巫某悔罪表现较好 , 依法适用缓刑 。 据此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 , 判决被告人巫某犯失火罪 , 判处拘役二个月 , 缓刑三个月 。
案例四:被告人刘某失火案
经建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刘某违反森林法及有关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 , 在未经森林防火部门办理野外用火审批手续的情况下 , 擅自在野外用火 , 过失酿成森林火灾 , 致使森林资源遭受较大损失 , 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 同时 , 鉴于刘某已满75周岁 , 本案又系过失犯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 , 系坦白 , 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 为此 , 法院依法采纳了公诉机关的建议 , 对刘某适用缓刑的公诉意见 。 为此 , 法院根据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 于11月25日 , 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失火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缓刑一年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