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青岛新闻中心】佛具店老板以“发香火”诈骗,虚构“鸡仙附体”、“有孽障”

_本文原题为:虚构“鸡仙附体”、“有孽障” , 佛具店老板以“发香火”诈骗
2018年12月 , 施某女儿离家出走 , 施某母亲怕有邪乎的东西 , 让其去买烧纸烧了化解 。 2018年12月9日下午 , 施某来到市北区某佛具店购买烧纸 , 其向老板宋某(女 , 青岛人)打听“会看事”的人 。 宋某称自己就会看 , 并虚构施某被“鸡仙附体” , 吓得女儿不敢回家 , 需要“发香火”化解 , 后以购买香火为由 , 骗取施某人民币1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
【法制青岛新闻中心】佛具店老板以“发香火”诈骗,虚构“鸡仙附体”、“有孽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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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期间 , 被告人宋某在佛具店 , 虚构陈某有“孽障” , 需要“发香火”化解 , 后以购买香火、答谢“护法善神”、做法事等理由 , 先后多次骗取白某、陈某共计11万余元 。 后宋林某被查获到案 。
【【法制青岛新闻中心】佛具店老板以“发香火”诈骗,虚构“鸡仙附体”、“有孽障”】另查明 , 在本案审理期间 , 被告人宋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白某、陈某共计12万元 , 取得白某、陈某的谅解;赔偿被害人施某8000元 , 施某承诺放弃对剩余被骗金额的索赔并对宋某表示谅解 。
原审法院认为 , 被告人宋某诈骗他人财物 , 数额巨大 , 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 被告人宋某无前科 , 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 ,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 , 认定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原审被告人宋某不服 , 提出上诉 , 青岛中院认为 ,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定性准确 , 量刑适当 , 审判程序合法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依法驳回其上诉 , 维持原判 。 半岛+
编辑:常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