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增值税科目设置及账务处理思维导图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等明细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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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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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 , 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 , 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已交税金”专栏 , 记录一般纳税人已交纳的当月应交增值税额;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 , 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5.“减免税款”专栏 , 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6.“销项税额”专栏 , 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 以及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扣缴的增值税额;
7.“出口退税”专栏 , 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产品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8.“进项税额转出”专栏 , 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 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 , 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
(三)“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 , 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 ,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 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 , 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 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 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或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 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货物等已入账 , 但由于尚未收到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
(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 , 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情形 , 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
(七)“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 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