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合同中有关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 银行在拟定格式合同时应确保格式条款的有效性


银行卡合同中有关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 银行在拟定格式合同时应确保格式条款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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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合同中有关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 银行在拟定格式合同时应确保格式条款的有效性】银行卡是现代生活中一种灵活的金融工具 。时至今日,有关“月光族”通过刷不同银行的信用卡进行资金周转的新闻屡见不鲜,街头和办公室里仍然不时有推销信用卡的人员出现;年过50的人们过去习以为常的存折也基本都被银行借记卡替代 。每一个银行卡办理的时候,都会与发卡行签订一个复杂的合同 。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银行卡合同中有关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有关银行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有以下两种情况:


1、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的,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2、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
——即便格式条款履行了提示和告知义务,成为合同的有效条款,当事人也可以对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项目提出总额过高,要求调减的主张,法院应该考虑 。


《国杰律师说》认为,银行卡合同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个人无法与发卡行进行合同条款协商,其中的加大持卡人义务的内容,银行必须尽到特别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否则就可能成为无效条款 。而合同总体有效,部分条款无效的规定,虽然与民法典的规定一致,但超出了一般公众的认识能力,需要更多的普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