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故事】河南一偷鸡贼半夜偷鸡,被户主扔炮吓到,家属索赔50万,法院判了

在以君子文化为主导的儒家文化中 , “偷鸡摸狗”属于不入流的行为 。 鸡虽是家禽 , 在古时候却是平民百姓谋生之根本 , 因此偷鸡在古代也是犯法的 。
宋朝主张对犯罪者以严为本 , 《宋刑统·贼盗律》中规定:窃盗赃满五贯文足陌 , 处死 。 宋朝一贯相当于现今300元~450元之间 , 而当时一只肥鸡最高可以卖到一贯钱 , 偷五六只就足以判处死刑 。
在现代 , 盗窃依旧是被严厉打击的 , 但是偷鸡的惩罚却不似从前那般严苛了 , 我国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 , 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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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现在一只鸡价值才几十元 , 轻易达不到1000的立案标准 , 入室盗窃又难抓到现行 , 所以很多农村居民只能自己吃了这个哑巴亏 。 也正是这个原因 , 大家对偷鸡摸狗的贼人深恶痛绝 , 河南的孙女士也是如此 。
孙女士的丈夫长期在外打工 , 她带着三岁的小女儿在家里务农 , 平时靠种果蔬和养鸡 , 来满足日常生活需求 , 顺便赚点小钱 。 她们家住在村口 , 独门独户的 , 邻居还在好几百米外 , 所以家里养了狗 , 平时也特别注重安全 , 尤其是在夜里 。
一天夜里 , 她突然听到狗叫 , 发现院子里有一个黑影 , 心理害怕 , 拿了菜刀守在窗户边 , 正准备报警 。 没过一会儿 , 那个黑影就消失了 , 孙女士忐忑不安 , 一晚上没睡好 。 天一亮就顶着黑眼圈到院子里查看 , 发现少了四只鸡 。
四只鸡也是几百元的收入 , 孙女士怎能不心疼 , 她跟丈夫抱怨了这件事 , 可是丈夫一时也回不来 , 她只能自己想办法 。 一次得逞了 , 就会有第二次 , 她一个弱女子也不敢和歹徒正面搏斗 , 报警又怕没人搭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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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吓退小偷 , 她想了一个办法 , 买了不少鞭炮 。 一来可以吓一吓小偷 , 二来动静大了 , 万一有危险 , 周围邻居听到了也能及时来帮忙 。
半个月后的一个晚上 , 孙女士半梦半醒之间 , 听到了狗叫声 , 赶紧起来查看 , 果然又看到了那个鬼鬼祟祟的身影 , 她悄悄点燃了一挂鞭炮 , 扔到了院子里 。 “噼里啪啦”的声音响了一阵后 , 黑影似乎不见了 , 孙女士这才安心地睡了一觉 。
结果第二天一到院子里 , 竟然发现地上躺了个人 , 一动不动的 。 她喊了几声 , 对方都没反应 , 试探了一下鼻息 , 发现没气了 , 她赶紧报了警 。
经过警方调查 , 死者名叫胡某 , 就是晚上偷鸡的小贼 。 因为他手上还有残留的鸡毛 , 脚印与进出鸡圈的脚印完全吻合 。 不过他的死倒不是孙女士故意所为 , 更准确的来说他是被“吓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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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医鉴定 , 胡某本身患有心脏类疾病 , 他身上没有鞭炮炸伤的痕迹 , 是因为惊吓过度 , 导致心脏病发死亡了 。 偷鸡摸狗之事本就是遭人鄙夷的 , 所以没人同情他 , 若是稍有廉耻之心的人 , 恨不得把这是捂得严严实实 , 不让外人知道家丑 。
但胡某的家属却反其道而行 , 不仅大肆宣扬 , 还要把孙女士告上法庭 , 说是她的过失 , 才导致胡某死亡 , 要让她坐牢 , 还要赔偿各项损失50万元 。 这股“谁死谁有理”的架势 , 把孙女士气得够呛 , 那么法院又会怎么判呢?
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 , 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 或是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 , 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况 。
但在本案中孙女士放鞭炮的行为并未出于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目的 , 她和胡某素不相识 , 并不知道胡某患有心脏疾病 。 也没明知鞭炮可能致人受伤 , 而故意把鞭炮往他身上扔 , 只是扔到了园中 , 因此不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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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孙女士放鞭炮是为了吓退作为小偷的胡某 , 制止他的非法侵害 ,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 属于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