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资产处置公告应当遵循如下时间期限规定:(二)资产处置标的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处置项目,应在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日至少10个工作日前刊登公告;(三)资产处置标的在5000万元-10000万元(含)……应在审核日至少15个工作日前刊登公告;(四)资产处置标的超过10000万元的……审核日至少20个工作日前刊登公告 。对分别采取网站公告和报纸公告的,应以时间较迟的公告发布日期计算公告期限 。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已公告的资产处置项目,变更处置方案时,如公告内容不发生变动,原则上可不重新公告;如公告的资产包方案增加项目的,则应在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日至少5个工作日前刊登补充公告,补充公告的内容应包括资产包内有关项目及金额的增加等情况;公告的资产包方案减少项目的,不需进行补充公告 。
5、财政部、中国银监会《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财金〔2012〕6号、2012-01-08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
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 。上述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
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
第八条 下列不良资产不得进行批量转让:(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二)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三)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四)个人贷款(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购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费贷款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贷款);(五)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六)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 。
6、《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2013-11-28)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购入的不良资产应当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
四、经银监会公布后,金融企业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批量转让不良资产 。
五、金融企业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处置业务,应当严格遵守金融不良资产管理、处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要求 。
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6〕56号、2016-03-17)
(一)资产公司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要严格遵守真实性、洁净性和整体性原则,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进行市场公允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不得与转让方在转让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签订或达成影响资产和风险真实完全转移的改变交易结构,风险承担主体及相关权益转移过程等的协议或约定,不得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不得违规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 。
(二)资产公司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或代理处置不良资产,应当基于商业原则,制定相应的委托代理处置方案并按内部管理流程进行审批,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不良资产回收价值的最大化 。委托方与受托方应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得约定各种形式的实质上由受托方承担清收保底义务的条款 。
(四)资产公司收购非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或资产,应以真实价值或实物存在为标的,严禁收购企业之间虚构的或尚未发生的应收账款等非真实存在的债权、资产,不得借收购不良债权、资产名义为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 。
(九)切实化解内生不良资产 。……不得采取不合理的展期、重组、内部转让、借新还旧等方式掩盖风险 。
(十)强化合规经营意识 。……不得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实体进入禁止性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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