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法治报」“抖音”VS“抖音电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二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广州抖音公司企业名称中包含“抖音” , 与“抖音”app名称以及字节跳动公司注册的相关商标重合;而广州抖音公司恰恰是从事提供“抖音”app账号及内容服务的经营活动 , 在经营场所中大规模使用“抖音”及带有抖音图形的标识 , 以上种种相互叠加 , 一般公众极易认为广州抖音公司及其提供的服务与字节跳动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 从而产生混淆 。 故越秀市监局认定广州抖音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 理据充分 , 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相关规定 , 并无不当 , 故判决驳回广州抖音公司的诉讼请求 。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目前广州抖音公司已办理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
全媒体采访人员李晓东通讯员刘澜梁艳华曾洁赟
【「南方法治报」“抖音”VS“抖音电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编辑贺依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