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从重处罚( 二 )


(二)公安机关要注意发现涉黑涉恶案件中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线索 , 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 , 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 , 依法收集、固定和运用证据 , 并可以就案件性质、收集证据和适用法律等听取人民检察院意见建议 。 从严掌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 , 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的成员 , 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
(三)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 , 发现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 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 , 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 应当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 对于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案件 , 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建议 。 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坚决批准逮捕 , 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坚决起诉 。 不批准逮捕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 , 应当分别制作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 , 写明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理由、侦查方向、需要补充收集的证据及其证明作用等 , 送交公安机关开展相关侦查补证活动 。
(四)办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要将依法严惩与认罪认罚从宽有机结合起来 。 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 , 人民检察院要考虑其利用未成年人的情节 , 向人民法院提出从严处罚的量刑建议 。 对于虽然认罪 , 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 , 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 不足以从宽处罚的 , 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要依法从严从重 。 对被黑恶势力利用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 , 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 , 愿意接受处罚的 , 应当依法提出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 。
(五)人民法院要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及时审判 , 从严处罚 。 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的适用 , 严格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 。 依法运用财产刑、资格刑 , 最大限度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 对于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 , 应当依法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 。
三、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 实现标本兼治
(一)认真落实边打边治边建要求 ,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 深挖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根源 , 剖析重点行业领域监管漏洞 , 及时预警预判 , 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建议 , 从源头遏制黑恶势力向未成年人群体侵蚀蔓延 。 对被黑恶势力利用尚未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 , 要配合有关部门及早发现、及时挽救 。 对实施黑恶势力犯罪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 , 要通过落实家庭监护、强化学校教育管理、送入专门学校矫治、开 , 展社会化帮教等措施做好教育挽救和犯罪预防工作 。
(二)加强各职能部门协调联动 , 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被黑恶势力利用 。 建立与共青团、妇联、教育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 开展针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针对教职工的法治教育培训 , 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远离违法犯罪 。 推动建立未成年人涉黑涉恶预警机制 , 及时阻断未成年人与黑恶势力的联系 , 防止未成年人被黑恶势力诱导利用 。 推动网信部门开展专项治理 , 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 加强与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的联系 , 重视和发挥基层组织在预防未成年人涉黑涉恶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 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机构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
(三)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 为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 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示、警醒、引领、示范作用 , 通过以案释法 , 选择典型案件召开新闻发布会 , 向社会公布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经验和做法 , 揭露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严重危害性 。 加强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法治教育 , 在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多发的地区、街道、社区等 , 强化未成年人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的认识 , 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意识和法治观念 , 远离黑恶势力及其违法犯罪 。
【四部门: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从重处罚】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