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从重处罚
每经编辑 王晓波
4月23日 ,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惩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 。
《意见》规定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 , 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
1.组织、指挥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
2.向未成年人传授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方法、技能、经验的;
3.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
4.为逃避法律追究 , 让未成年人自首、做虚假供述顶罪的;
5.利用留守儿童、在校学生实施犯罪的;
6.利用多人或者多次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
7.针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
8.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照料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9.其他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
《意见》明确 , 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黑恶势力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者五类人员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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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图文无关)
《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全文: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 ,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部署 , 严格依法办理涉黑涉恶案件 , 取得了显著成效 。 近期 , 不少地方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 , 发现一些未成年人被胁迫、利诱参与、实施黑恶势力犯罪 , 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 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 。 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 依法从严惩治胁迫、教唆、引诱、欺骗等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 ,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 制定本意见 。
一、突出打击重点 , 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 ,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 , 应当认定为“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
1. 胁迫、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 , 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2. 拉拢、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 , 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3. 招募、吸收、介绍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 , 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4. 雇佣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5. 其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情形 。
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 ,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规定认定 。
(二)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从重处罚:
1.组织、指挥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
2. 向未成年人传授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方法、技能、经验的;
3. 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
4. 为逃避法律追究 , 让未成年人自首、做虚假供述顶罪的;
5. 利用留守儿童、在校学生实施犯罪的;
6. 利用多人或者多次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
7. 针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
8. 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照料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9. 其他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 , 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 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 从重处罚 。 对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 , 按照其组织、指挥的犯罪 , 从重处罚 。
恶势力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 , 对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纠集者 , 恶势力共同犯罪中罪责严重的主犯 , 从重处罚 。
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成员直接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 , 从重处罚 。
(四)有胁迫、教唆、引诱等利用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 , 或者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 , 虽然未成年人并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 , 或者没有实际参与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 ,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的成员 , 即便有自首、立功、坦白等从轻减轻情节的 , 一般也不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五)被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利用 , 偶尔参与黑恶势力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 , 按其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定性 , 一般不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成员 。
二、严格依法办案 , 形成打击合力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 , 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 , 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 , 要全面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 , 及时查明利用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 , 避免纠缠细枝末节 。 要加强对下指导 , 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重特大案件 , 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挂牌督办 。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 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层报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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