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色柳丁」恒大可索赔培养费,大反转!揭秘于汉超被开除:更像遭遇三停处罚( 二 )
若如果双方无法调解 , 是由足协解决还是交由法院审理?
于汉超属于足协注册球员 , 根据《体育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 此类纠纷应该先交由中国足球协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 。 一般来说 , 仲裁遵循的是一裁终局 ,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况且在足协章程中明确规定 , 不得将双方之间争议诉至法院 。 就算一方诉至法院 , 如果另一方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 法院就没有权利审理 。 当然有些判决也认为球员劳动合同中的实质内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 故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纠纷 , 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 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参见2016辽01民终1948号判决) 。
但笔者认为 , 这类纠纷以仲裁方式解决也可能更为合适 。 首先 , 正如上文分析 , 球员既是俱乐部的员工 , 也是俱乐部的资产 , 俱乐部可将球员转会 , 以获得转会费用 。 如果直接解除合同 , 不仅对于汉超 , 对于恒大也是一笔巨大的损失;其次 , 对于这些转会费、培养费的问题 , 若以法院传统的劳动合同纠纷审理理念进行处理 , 很难能够依据行业特点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 而且在欧洲五大联赛中我们也能看到 , 此类纠纷也是通过仲裁方式进行处理(如穆图当年因吸毒被切尔西队解约 , 切尔西队最后也是通过上诉瑞士的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获得了赔偿) 。 考虑到球员劳动合同除了传统的工资、福利等内容 , 还存在巨大的球员价值利益 , 将球员与俱乐部签订的劳动合同认定为一种商事合同似乎更加恰当 , 所以对于其仲裁的约定应予尊重(参见2019辽02民终5279号) 。
作为球迷 , 笔者还是挺喜欢于汉超的 , 有速度、有创造力、敢拿球、敢突破 , 这些都是国内球员中少有的 。 但对于恒大和于汉超来说 , 这件事从本质上来说是一起合同纠纷 , 这其中即有劳动合同 , 也有转会合同 , 既涉及于汉超的损失 , 又涉及恒大的损失 。 不论以什么方式处理纠纷 , 都不妨尝试引入法经济学的视角 , 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 , 如何将整件纠纷的成本损失控制在最小 , 如何最大化弥补守约方的损失或许才是最核心的考量 。
好 , 如果闹纠纷怎么办?文章明确指出 , 于汉超属于足协注册球员 , 所以纠纷应该先交由中国足球协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 。 那么仲裁是不是倾向于运动员呢?文章明确指出了穆图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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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尼亚球星穆图在2004年被查出服用可卡因 , 切尔西将其赶出家门 。 由于切尔西在2003年花了1500万英镑从帕尔玛引进穆图 , 所以切尔西追讨由这笔转会引发的经济损失 。 最终 , 国际足联在2008年5月裁决穆图需要向切尔西赔偿1400万英镑 。 罗马尼亚球星的职业前途被自己亲手给毁掉 , 而且1400万英镑的巨额赔款又让他倾家荡产 。 对于于汉超来说 , 这是最悲剧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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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网友在看到白国华与专业人士的解读后 , 都感到不可思议 , 堪称大反转 。 有网友指出 , “如果真是这么判的话 , 那以后球员在俱乐部根本没地位 , 违反规章制度本身操作空间就很大 , 一言不合俱乐部就能不发工资 , 但合同照就 , 你还得赔钱 。 ”目前来看 , 不知道恒大与于汉超最终会如此处理合同 , 不过白国华也说道“不论以什么方式处理纠纷 , 都不妨尝试引入法经济学的视角 , 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 , 如何将整件纠纷的成本损失控制在最小 , 如何最大化弥补守约方的损失或许才是最核心的考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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