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色柳丁」恒大可索赔培养费,大反转!揭秘于汉超被开除:更像遭遇三停处罚

于汉超被开除后 , 不少所谓“专业”的声音认为 , 于汉超可以索赔恒大 。 然而 , 名记白国华援引一位专业法律人士发表了最新看法 , 揭露了事件真相 。
「黑色柳丁」恒大可索赔培养费,大反转!揭秘于汉超被开除:更像遭遇三停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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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汉超已被开除6天 , 但是争议还在继续 。 文章明确指出 , 于汉超不能向恒大主张经济补偿 , 而且 , 于汉超不仅两年的工资没有了 , 连所谓的“N+1”的离职经济补偿金也拿不到 。 反之 , 恒大可以要求于汉超支付违约金!文章明确指出 , 恒大可以要求于汉超支付培训费用 , 也就是说这几年的培养费(即分摊到于汉超身上的教练费、场地费、器材等费用) , 而且“费用也应该不少” 。
白国华发文全文如下:
于汉超被开除的事情 , 有位法律界的专业人士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 现在全文发出来 , 供大家讨论 。
从于汉超被开除往下谈
作者:孙学博单位(某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近日 , 球员于汉超因对车牌号进行涂改 , 被广州市公安局做出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 恒大俱乐部在查实此事后发布公告称:“球员于汉超严重违反《广州恒大淘宝足球俱乐部球员‘三九’队规》之‘九开除’的纪律规定 , 经公司研究决定 , 给予开除处分 。 ”事情很简单 , 但问题却不少 。
开除于汉超 , 恒大有权如此?
在解释此问题之前 , 我们得先了解什么是“开除” 。 “开除”一词虽然用得很频繁 , 但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确切的表述 。 在日常生活实践中 , 根据“开除”的实际效果 , 我们通常将“开除”认定为解除劳动合同 。
“三九”队规属于恒大的规章制度 , 于汉超的行为可被视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 恒大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因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做出开除决定 , 该决定有理有据 。
被开除 , 从此一别两宽 , 各生欢喜?
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 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本可从此“互不相干” , 但对于职业球员和俱乐部来说 , 尤其是像于汉超这种国内顶级的球员 , 往往就没那么简单了 。
开除决定做出后就意味着于汉超是“自由身”吗?要回答这个问题 , 首先要看如何理解恒大所说的“开除”的含义 。 恒大俱乐部于2015年在新三板挂牌上市 , 其年报显示 , 球员属于俱乐部无形资产 , 是俱乐部最主要的资产形式 。 于汉超这种级别的球员更是属于公司的核心资产 , 况且于汉超还有两年合约 , 如果就此“一刀两段” , 就会让俱乐部资产白白流失 , 这种损失找谁补偿?考虑到恒大有可能面临的巨大经济损失 , 将恒大的“开除”理解为对于汉超的“三停”(即停赛、停训、停薪)似乎更符合实际 。 如此即为恒大下一步与于汉超商议补偿问题争取了时间 , 也表明了恒大惩罚球员的态度 。 也就是说 , “开除”并不是像“德转”管理员朱艺认为的开除于汉超 , 于汉超就是自由身了 , 最起码应该不是立即解除合同 。
“涂改车牌”损失有多大?
【「黑色柳丁」恒大可索赔培养费,大反转!揭秘于汉超被开除:更像遭遇三停处罚】首先 , 于汉超不能向恒大主张经济补偿 。 如上文所述 , 于汉超的行为属于其自身过错导致的合同解除 ,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 对于因员工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员工无法主张补偿金 。 换句话说 , 于汉超不仅两年的工资没有了 , 连所谓的“N+1”的离职经济补偿金也拿不到 。
其次 , 恒大可以要求于汉超支付违约金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 恒大可以要求于汉超支付培训费用 , 也就是说这几年的培养费(即分摊到于汉超身上的教练费、场地费、器材等费用)你要还我 , 但是对于像于汉超这种水平和年龄的球员来说 , 如何界定哪些费用属于培训费用 , 哪些费用属于为保持其运动状态的正常开支也须仔细斟酌 , 但笔者觉得费用也应该不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