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户口就一定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 户口迁入算集体组织吗



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与农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有权参与集体收益、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款的分配 。那么,有户口就一定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今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看一看:
【基本案情】
2001年3月18日,金某1母亲蔡某1与金某1父亲金某2登记结婚 。蔡某1户口性质系农业家庭人口,户籍登记在长沙市X区 。2008年10月12日,金某1出生并随父亲将户籍登记在安徽省X县X乡 。2017年6月5日,金某1以夫妻投靠子女随迁方式将户籍迁至长沙市X区X街道X村X组 。2018年10月28日,长沙市X区X街道办事处(甲方)与蔡某2(乙方,包括:范X、蔡某1、蔡某3、蔡某4、蔡某5、徐X、金X、王X、蔡某6)签订了《XXX棚改项目房屋协议拆迁腾地补偿合同》,蔡某2户家庭成员包括了金某1母亲蔡某1及其妹妹金某3 。合同中记载: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乙方人口,自愿全部或部分放弃限价商品房指标的,区政府按800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回购 。同时上述协议认定蔡某2户房屋总建筑面积326.24平方米,其中合法建筑面积326.24平方米 。金某1认为长沙市X区政府、X区自规局对其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X区政府、X区自规局在X区遗址公园棚改项目中对金某1履行拆迁补偿安置职责 。
【法院判决】
长沙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涉案补偿合同中已将蔡某2户房屋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面积,故对于涉案房屋的补偿已经到位,金某1再要求两被告履行补偿职责没有事实依据,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金某1不服,提起上诉 。
【有户口就一定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 户口迁入算集体组织吗】湖南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金某1出生时并未落户在长沙X区,其于2017年6月5日以夫妻投靠子女随迁的方式随母落户 。X街道办与蔡某2签订房屋协议拆迁腾地补偿合同时,金某1在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并不拥有相关生产资料,与集体经济组织未形成作为成员应该具备的权利义务关系 。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金某1仍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认为金某1并未提供X村X组通过民主议定程序接纳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据 。一、二审法院以金某1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X村X组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或依赖该组土地作为其生活基本保障为由,未支持其要求补偿安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遂裁定驳回金某1的再审申请 。
【律师解读】
认定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从我国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依法登记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形式要件,以是否实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为实质要件,考虑是否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作为生存保障及是否在其他组织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等因素,一并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金某1出生时并未落户在长沙市X区,其于2017年6月5日才以夫妻投靠子女随迁的方式随母落户,至X街道办事处与其外祖父蔡某2签订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时尚无法确定其与陈家坪组形成了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不能证明其满足X村X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且最高院作出的再审裁定中明确指出金某1以其属于X村X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X区政府、X分局对其进行补偿安置,但未提交X村X组通过民主议定程序接纳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据 。因此,认定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拥有该地户口是形式要件而非唯一要件,换句话说,有户口不一定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以单一户籍因素进行认定,而要以户籍为基础,结合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是否以集体土地作为社会保障、是否履行成员相关义务等因素综合考虑 。(本人原创文章,首发“诚略律所”公众号,次发“爱法问律”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