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北京发布融资租赁监管指引,11道“红线”超半数属首现( 三 )


单一承租人及关联方的业务比率部分 , 《北京融租指引》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 , 且应同时满足本指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
“接棒”中的监管主体
事实上 , 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主体及相应监管细则的要求 , 也正处于调整“接棒”中 。
2018年5月14日 , 商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 通知指出 , 商务部已于2018年4月20日 , 将制定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典当行三类公司的业务经营与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 , 自此 , 融资租赁行业告别曾经的多头监管时代 。 在此之前 , 中国的融资租赁行业是由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批准设立并且监管 。
而《征求意见稿》的下发 , 则标志着融资租赁公司正式纳入金融业态的监管体系 。
按照《征求意见稿》第四章“监督管理”的要求 , 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即各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具体负责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银保监会负责制定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规则 。
对此 , 北京金融监管局也在《北京融租指引》的总则部分 , 细化了职责分工 。
北京金融监管局是履行融资租赁公司日常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 , 负责审查全市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 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监管工作政策、制度和工作部署;建立融资租赁公司重大事件信息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检查工作 。
区级金融主管部门 , 负责所在区融资租赁公司初核、日常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等 。 而央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等部门 , 则在各自监管权限范围内予以协调配合 。
北京金融监管局表示 , 《北京融租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银保监会对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新京报采访人员 黄鑫宇 编辑 王进雨 校对 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