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北京发布融资租赁监管指引,11道“红线”超半数属首现


[融资租赁]北京发布融资租赁监管指引,11道“红线”超半数属首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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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 , 北京金融监管局发布《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下称《北京融租指引》) 。 北京监管方明确提出 , 融资租赁企业“不得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不得向明显缺乏偿付能力的客户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不得以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标的为租赁物”等11项负面清单 。 据采访人员统计 , 超半数内容属于在银保监会相关文件基础上的首次出现 。
自2018年11月8日正式履职以来 , 这是北京金融监管局首次以辖区内融资租赁企业日常监管主体的身份 , 发布对辖区内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管性文件 。 《北京融租指引》并分为七章六十三条 , 对融资租赁公司“门槛”、“负面清单”、监管指标、行业自律以及日常监督管理等多方面 , 均做出量化要求 。
据北京金融监管局2月27日发布“2019年度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数据”披露 , 截至2019年年末 , 北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为216家 , 注册资本金为742.17亿元 。 2019年 , 京籍融资租赁公司数量保持三个季度227家不变 , 但在第四季度末时减少了11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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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人员在《北京融租指引》第二十三条看到 , 北京监管方对辖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坚守的法律法规底线 , 明确列出11项“负面清单” , 具体包括:
(一)不得从事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
(二)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三)不得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四)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
(五)不得虚拟出资 , 不得虚构租赁物 , 不得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标的为租赁物 , 租赁物合同价值不得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
(六)不得与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租赁物低值高买、高值低租等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交易行为;
(七)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宣传 , 不得故意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通过公开渠道进行融资;
(八)不得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清收;
(九)不得向明显缺乏偿付能力的客户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十)不得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资或转让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