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分类有什么用 保险的分类和作用

这是“保险纠纷谁有理”系列第13篇案例推送 。
本文的案例非常的有趣,就是利用法律规则让保险公司吃闷亏,不该的赔或该少赔的用法律来判决多赔 。
因此本文案例涉及了以下两个知识,如果不能理解以下两个知识,不建议阅读本文,因为读了也只会如同无智力一般不知所谓的谩骂一通而已 。


讲案例之前,我们先明白两个问题,这样有利于对案例的理解 。
1、诉讼请求
简单地说就是打官司要一个准确的目标,然后在法庭上围绕这个目标双方举证 。
这就好比去超市,如果你有准确的购买目标,那么就不会在超市乱逛而是直接去陈列自己要买的东西货架,买了就走 。如果你没有目标,大概率就是在超市瞎逛 。
司法诉讼也是这样,你必须在起诉时候就把目标弄明白,然后每场官司都为这个目标服务,很多人为什么打官司打不赢,就是诉讼目标太分散,举证无目的 。本文的案例就是保险公司被干扰了诉讼请求,最后白白赔了钱 。用时髦的话来说就是“憨憨” 。


2、保险产品
保险分门别类的完全不亚于超市的商品数量,很多大众认为是一种保险,其实是完全不同的两种保险 。最常见就是重疾险和医疗险 。
举例,医疗险是报销制,理赔要看医疗账单,若账单只有5000元,保险公司不可能给你报销5001元;而重疾险是定额赔付,只要疾病是重疾险合同里面写了,也符合合同中该病的理赔要求;保险公司不管你账单用了多少,你买了100万保额,符合理赔规则就给你赔100万,符合50万规则就赔50万 。


保险分类有什么用 保险的分类和作用

文章插图


案例
2017年6月,甘肃孔某投保了一份重疾保险,该份保险由“终身寿险+附加重疾险”组成,保额10万;同时还附加了一份保费80元一年,年报销额度1万元的“意外医疗险” 。


2018年11月,孔某因为“不稳定心绞痛”在甘肃某医院住院并动了手术,前后医疗费用约5.5万元 。


接到孔某报案申请后,保险公司调查到孔某在投保前就已经有“心脏病”,在2017年6月投保保险时候没有给保险公司说 。


并且孔某要求保险公司报销约5.5万医疗费,而依据保险规则,“报销医疗费”是住院医疗险,孔某所投保的保险没有附加住院医疗险,最后保险公司以“本次所患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 。


不过孔某不管这些,自己8000元一年的保费,连不到5.5万的医疗费都不能报销,是什么保险,由此产生了理赔纠纷 。特别说一下,经过笔者查询,投保时孔某已经46岁,且保险的缴费期限为10年,因此年交保费就显得比较贵 。


孔某没有理会保险公司的说法,只认为自己买了保险就应该报销,毕竟有“10万保额”,因此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
保险分类有什么用 保险的分类和作用

文章插图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孔某在投保前已经患有心脏类疾病属于事实,但依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于这种“会影响核保决定”的疾病,应该进行问询;然而保险公司却无法举证在投保时候向孔某问过该情况 。因此依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投保时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法院判决时候应该按照有利于投保人的理解进行判决 。
故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54681.31元 。


保险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上诉,请求:
1、改判或者撤销一审判决;
2、让孔某承担诉讼费用 。
细心的朋友已经发现了,保险公司上诉也是围绕“投保未如实告知”是否该赔来上诉,而不是“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来上诉 。上诉失去了焦点!
毫无疑问,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原判,因为保险公司一审就没有举证自己在投保时候尽到了“询问病史”的义务而败诉 。二审还绕着这个焦点来上诉,自然是上诉失败 。
2020年6月3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最后保险公司向甘肃高院申请再审,认为即使该赔,也不应该赔约5.5万,而是按重疾险的“轻症”来赔付,重疾保险合同约定,轻症赔付保额为基本保额的20%,即应该赔付2万元 。
当然,高院再审也是看二审判决是否脱离了“诉讼请求”、是否引用法律错误等情况 。所以甘肃高院认为,如果认为一审判决错误,那么上诉二审时候应该提出相关的诉讼请求,高院审查后并未发现二审法院针对诉讼请求有不恰当、引用法律错误等情况,保险公司向高院申请该情况超出了“上诉请求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