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广东深圳:以司法建议的“小切口”做好法治建设的“大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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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问题带你读懂《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
近日 , 广东省深圳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 , 在全国首次以地方党委名义 , 专门出台支持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 今天小编便通过一组问题 , 带你读懂这个被称为深圳司法建议工作“新利器”的《意见》 。
司法建议是什么?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普遍存在的工作疏漏、制度缺失和隐患风险等 , 向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等发出的建设性意见 。
提到法院 , 大家首先想到的可能是审判 , 司法建议和我们熟知的审判工作不同 , 它的关注点不再局限于案件本身 , 更多的是通过案件来发现线索 , 解决经济社会发展、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城市治理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领域的深层次问题 。
换个形象的说法 , 如果我们把社会治理比喻为治病的话 , 那么审判执行工作可能更多地针对于个案问题的“标” , 而司法建议则更多的针对社会问题的“本” 。
根据《意见》法院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发出司法建议?
《意见》采取列举方式明确了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的11种情形 , 要求人民法院立足审判工作 , 围绕市委重大决策部署 , 着眼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 推动提高城市治理水平 ,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及时发出司法建议 。 包括:
1.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需要相关方面积极加以应对的;
2.相关行业或者部门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 , 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3.相关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管理中存在严重漏洞或者重大风险的;
4.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威胁 , 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5.涉及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民生问题 , 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6.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 , 需要纠正或改进的;
7.法律规定的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执行 , 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8.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 , 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9.发现违法犯罪行为 , 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10.诉讼程序结束后 ,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尚未彻底解决 , 或者有其他问题需要有关部门继续关注的;
11.其他确有必要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 。
根据《意见》法院的司法建议可以发给谁?
《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可以向相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提出司法建议 。 当然司法建议的发出对象只能是单位 , 不能是个人 。
法院发出司法建议的目的是什么?
《意见》明确指出司法建议是法院审判职能的延伸 , 它的目的是通过发出建议促进有关单位加强管理、填补漏洞、改进工作 , 监督相关部门依法正确履职 , 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维护公共利益 ,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有时候大家会有一种误解 , 认为法院主业是审判 , 针对相关领域、相关单位存在的工作疏漏、管理、漏洞、制度缺失和隐患风险发出司法建议 , 是不是多此一举?是不是在“挑刺”?
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 司法建议的目的不是给被建议单位“打板子” , 而是给被建议单位出“金点子” , 帮助被建议单位通过改进工作方式、提升履职质量 。 例如深圳中院在审判过程中分别发现深圳市某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决定书格式文本有误 , 遂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修改 , 被建议单位高度重视 , 及时修正行政文书 , 排除程序违法风险 , 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
从《意见》看 , 司法建议的对象主要是“有关单位” , 和老百姓的生活有什么关联呢?